发布日期:2024-02-11 14:11:09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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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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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0篇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以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来消除竞争机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及其所引起的社会震动,它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救助、扶贫和扶持经济开发等措施,调节收入的过大差距,以缓和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并通过社会保障的各种措施,增进公民的健康水平,提高其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进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说,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化大生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使社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社会稳定机制的调节机制。

  现在,我市正处于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重要转轨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另一方面,我市经济发展速度不快,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这又制约了我市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又给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带来了重重困难。因此,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战略目标应该是:结合包头市的实际,通过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的改革,到本世纪末,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能够切实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它是指社会成员因受自然灾害及其经济、社会原因而导致他们无法维持最低基本生活水平,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各种形式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市历来十分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把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作帮助城乡贫困对象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重要措施。并始终贯穿“依靠群众、互助互济、自救自立、救人救本”的原则,突出了“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的思想,在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生产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市也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社会救助已明显地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企业的改革,大量的人员下岗而陷入生活贫困,而我市的财力又有限,使得社会救助工作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社会救助标准过低,除了孤寡病残救助尚能勉强维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之外,其余各项都仅是象征性的道义支持;二是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能够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要解决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最低社会保障线制度,即国家为救助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者,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助标准。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国家重视和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的重大举措,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后,可以依法对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覆盖面广,将其它保障项目解决不了的社会成员生活困难问题兜了底,我市已于1997年3月1日正式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这是我市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它大大地提高了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也使社会成员的生活困难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有利于化解矛盾,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更好、更直接地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在实施最低保障线制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一是妥善解决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费。经费问题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核心、基础,如经费不落实,其他工作都无法开展。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市财政与各旗县区、各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的办法,并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权限、操作运行的程序、资金管理和使用等问题,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二是要正确处理好需求和可能的关系,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不求一步到位。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是所有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也是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战略性手段。但是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只能以一定时期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既不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变,更不会满足遇险社会成员的全面生活要求。同时,它也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特殊手段。

  1、养老社会保险

  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面最广的重要项目之一。它是指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对达到法定年龄的社会劳动者,当其按照规定正式退出劳动领域后,由国家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偿,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我市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保险金的给付与保险费缴纳相脱节,权利与义务不统一;二是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三是统筹范围小,资金积累不足;四是地方与行业之间的社会统筹缴费比例不同,造成职工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困难,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我市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本着兼顾眼前与长远的原则,既要坚持和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共济性的长处,又要注意克服其“大锅饭”统筹的短处;既借鉴与引入个人帐户制度中的自我保险机制,又努力避免其缺少社会共济性的弱点。博采众长,形成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兼顾,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统一基本制度,改变制度分散、方法各异的状况。同时,明确界定产权,分别立帐,单独核算,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以增加受保人的信心。

  三是实行统帐结合的办法后,要打破投保单位中合同工、临时工与其他职工的身份界限,以及各种经济成份的界限,要使用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四是在计算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时,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仍有贫困地区存在的实际,充分考虑到这个缴费比例要有适当的基金积累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

  五是要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分级管理、市级统筹的能力、逐步扩大统筹范围,加大基金的调控作用,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基金,发挥社会共济、分散风险的保障作用。

  2、失业社会保险

  失业社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当其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的失业保险制度是1987年建立的,虽然时间不长,但在促进经济发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履盖面窄;二是基金来源单一,保险水平低;三是再就业难以落实。

  针对上述问题,我市的失业社会保险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失业和就业的状况,逐步建立起覆盖城镇全部职工,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救助与再就业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是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将失业保险覆盖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所有劳动者,真正解决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有险无保的问题。

  二是合理地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缴纳标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变过去国家包揽为国家、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三方负担。

  三是合理确定基金的使用结构。用积极的促进再就业,代替单纯发放失业救助;用严格救助条件、缩短救助周期。

  四是适当延长老年失业者的失业救助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且在救助期间未能重新就业的老年失业者、可延长享受失业救助至退休,但要降低待遇标准。

  五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并把失业救助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医疗社会保险

  医疗社会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因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虽然也实行了一些改革的措施,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根本上来说,仍没有消除其固有模式下带来的种种弊端。一是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浪费严重;二是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三是医疗社会保险起步艰难;四是医疗服务中价格体系不合理,管理漏洞也较多。

  我市的医疗社会保险,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履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要保障基本医疗,既要使劳动者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基本保障,不会因病陷入贫困无助的境地,又要将这种保障水平控制在政府和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二是个人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通过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等形式,改变医疗费吃“大锅饭”的状况。

  三是建立对职工个人医疗费用的有效制约机制,减少浪费。职工就医,必须出示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制发的带本人照片的医疗卡。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可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可随费用的升高而降低。

  四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点医疗制度,促使定点医疗单位通过合理竞争,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要对定点医疗和定点销售药品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定期检查。

  4、工伤社会保险(略)

  5、其他社会保险(略)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指国家、集体和社会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

  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我市的社会福利不可能是从摇篮到坟墓全部由国家包揽的模式,而应有自己的特点。作为国家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措施,虽然步履缓慢,但已逐步形成了我市社会福利的体系,为满足我市公民的社会福利需求,提供了服务设施与项目,也为我市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努力。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程度低;二是单位自办的福利设施,使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经济效益低;三是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办法还不尽合理,职工福利基金的项目和使用也比较混乱;四是我市的社会福利设施更新不够,财政投入不多等。

  社会福利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它既不象社会保险只对职工失去的工资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也不象社会救助只能起到“雪中送炭”的救急作用,而是以促进城乡居民的生活福利普遍提高为目的。

  ——在社会津贴方面,将“暗补”变为“明补”。把对城镇职工实行的粮食补贴、副食补贴等,都由过去的计入个人工资总额的办法改为单位给付的形式,由“暗”变“明”,让职工明白自己所得中哪些来自按劳付酬,哪些来自社会福利,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福利支出统计。

  ——在住房福利方面,要彻底改变对城镇居民无偿分配住房的状况。现阶段改革应分为三步;一是提高现在过低的房租,实现“以房养房”;二是公平出售新理住房,以吸收更多的住房建设资金;三是建房投资来源多元化,除国家、地方投资外,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居民个人投资兴建住房。

  ——在职工福利基金的项目管理方面,应进行调整。把那些不应由福利基金开支的项目,划出来由其他经费解决。对有特殊贡献者,可享受特殊的福利待遇。

  ——在福利事业社会化方面,企业要摆脱“小社会”的负担,随着生产化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实现,同时,应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带有褒扬和优待抚恤安置性质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的社会优抚安置,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保障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促进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一是现阶段优抚对象的各项抚恤补助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二是优抚经费尚未建立起正常的增长机制;三是优抚事业单位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服务管理方式尚待完善,社会化管理的能力还很弱。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对现行的社会优抚制度进行改革:

  ——科学地确定社会优抚经费在财政支出中每年的递增比例,以确保优抚事业的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随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

  ——优抚事业单位要加大改革的力度,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改革人事、用工和津贴发放制度、挖掘内部潜力,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并积极筹建社会优抚的专项基金,创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创收,以保证基金的容量。

  ——要大力发展干休所的生产经营,增强干休所的活力和自我保障能力,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的路子,创造条件,由目前“大集中,小分散”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小集中,大分散”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继续实行退伍义务兵合同制的保护政策,使他们安心国防建设事业,同时又能适应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

  在建立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社会成员三者的关系;同时,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按照我国的社会制度、社会风俗、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特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

  1、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思想、目标、方式和重大意义,让广大人民群众去认识它、理解它、支持它,为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面协调配合,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切不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便盲目推进,给工作带来损失。

  3、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我市未来一个时期内经济、人口与社会保险三者的发展状况的测算工作,以便科学确定合理和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初始阶段,一般不宜再增加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个人的缴费,也应从实际承受能力出发,由低向高,逐步到位。

  4、要加快立法速度,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国家、社会保障职能部门、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社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确定、调整,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职能、工作程序,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的原则和办法,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与开支办法等,使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法制化、规范化。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

  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二、普遍性原则。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五、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而且应该特别强调对乡村之弱势群体给予特别重视与关注。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截止到1999年3月底,养老和失业两项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累计达133亿元,其中很大数量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长官决定而被挪用、挤占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此外,从立法角度,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应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2)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不够,在此有必要单独论述。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村开始,逐步建立起农村自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要把农村这一块完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历程,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3)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在内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我国为了更好的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必然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我国的调整也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较高低,只能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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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景山:《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载于《劳动法学、经济法学》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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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黎婧:《世界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中国的借鉴》载于《经济纵横》1999年第6期。

  6.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7.顾昕:《单位福利社会主义与中国的“制度性失业”》载于《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8年第4期。

  8.徐卫东、李正平:《日本失业保险的法律体系》载于《当代法学》1998年第3期。

  9.蒋彦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制度纵谈》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8期。

  10.冉向东:《建立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1.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12.董保华:《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载于《华东政治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3.林立红、李傲、孔繁华:《从宪法权利到现实权利-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14.卢纯结:《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对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思考》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第6期。

  15.郭纲:《社会保险基金入市运作的监管》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第5期。

  16.樊舸:《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模式初探》载于《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17.殷晓彤、王大勇、刘延军、蔡欣:《谈完善我国的<事业保险条例>》载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3期。

  18.石美遐、杨子林、高小丽:《我国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初探》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年第3期。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一)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

  在经济转型时期对国有企业职工采取企业内部下岗,并由企业、社会和政府财政三方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种特殊的保障制度,本身并不规范,在具体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实行对下岗职工生活费用“三三”制,政府出资,必然形成对下岗的行政干预,企业用人自维以落实。许多地方用行政手段控制下岗职工比例,如要求企业下岗人数不得大于在册职工总数的10%或5%,而多数老企业的冗员大大超过这一比例。企业反映,在这种行政控制下,他们仍然难以按实际生产需要确定企业的用人数量,这样再搞3年,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冗员还会大量滞留在企业内部。此外,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大,虚假再就业现象严重。许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招用国企下岗职工并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作为临时劳力使用。这些人的劳动关系仍在原企业,临时劳务终止后,多数回到原企业,但被统计为实现了再就业。又由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由行政控制,企业只好把他们再安排回车间。也有相当一部分下岗人员,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又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造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流失。据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地一些行业的调查,下岗职工中隐性就业人员高达5060%.因此,尽快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失业保险制度衔接起来,是近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务。

  并轨工作包括相互连接的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新的裁员也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目前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尽快走出中心。应当根据下岗职工的构成特点,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促使其尽快出中心:

  (1)对于已找到相对稳定工作(包括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负责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主动为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社保经办机构要同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无论他们到哪里就业,只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过去在国有企业的工龄都视同缴费年限,都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对于愿意接受正规教育的下岗职工,可同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允许他们进入公办、民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继续学习,各科成绩合格的,准予颁发毕业证书。

  (3)对于因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借鉴上海、北京等地的经验,或实行托底安置,或成立劳务派遣组织。

  同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整个并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其中涉及两个大问题:一是解除劳动关系给不给经济补偿金;二是企业如何偿还所欠所欠债务,如集资款、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等。

  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发的,也有不发的,有钱的单位发放标准比较高,从而引起攀比,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下岗分流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问题,这几年国家已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中心既要发入基本生活旨,还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费用中由财政负担占70%;出中心后如果没有实现再就业,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如果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下岗职工身上至少要花三笔钱,成本实在太高了。根据我们的调研和判断,下岗职工现在不愿意出中心,最大的问题是有后顾之忧,担心离开中心会失去社会保险,今后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没人管。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关键要在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方面下功夫,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他们无论在哪里就业,都能接上社会保险关系。

  关于企业如何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要加以具体分析。如果企业能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自筹资金分期偿还。如果在同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债权债务凭证,制定还款计划。如果企业处停产、半停产,而且不可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政府批分辩率,可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筹集资金偿还债务,或在对企业进行整体处置时一并解决。

  (二)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号

  最近一段时间,围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学术界又展开了热烈讨论,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一种认为,个人账户在短期(比如10年)内还难以发挥作用,但从长运发展趋热分析,它能够分流政府的压力,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另一种则认为,个人账户制的社会保障功能很薄弱,无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危机,甚至扩大了老年贫富差距,也无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而且个人账户投资的失败将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个人账户制不太符合中国国情,应当冻结。在讨论中,有人建议从统账结合制回到现收现付制,具体设想是:近期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最终还是要回到现收现付。个人账户的功能只是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不必做实。

  从总体上看,目前大家不赞成取消个人账户,倾向于尽快把个人账户做实。但在如何做实个人账户存在两种意见:一种建议在缩小个人账户规模的基础上做实。这个意见是由国内的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提出来的,都建议按照8%的规模做实个人账户,并完全由个人缴纳,一步到位。如果个人账户做实后,可将企业原来为个人账户缴纳的3%,调整到基本养老保险层次,把基础养老金从原来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0%提高到30%.另一种建议在扩大个人账户规模的基础上做实。是由国外学者提出来的,该方案同1995年国发6号文规定的统账结合实施办法之一是一致的,即个人账户规模确定为工资收入的16%,雇主和雇员各缴8%,自雇人员缴纳12%.

  做实个人账户还有大、中、小三个选择:“小做实”是从2001年或2002年起,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形成个人账户“实账”:“中做实”是除了将个人缴费部分做成实账外,还要补上过去统筹基金透支的部分:“大做实”是除了“中做实”内容以外,还要把“中人”的空账也要一并做实。

  我们认为,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到8%是比较现实的,近期看,个人账户做实要先把个人缴费部分做成实账,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养老金当期发放不能再透支个人账户。至于说个人账户的“欠账”(统筹基金透支部分)和“空账”(“中人”隐性债务),应放在中长期解决。

  (三)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主要局限在企业职工,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所有机关的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延用老办法。如何有效协调俨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公务员和企业职工仍然分两种基本制度,事业单位分别情况向两靠;一种意见主张建立城镇职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一些同时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退下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比在企业的高一倍,引发许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合进流动。况且我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家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设计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和现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致相同,只是企业缴费改为用人单位缴费。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前提下,则应当分开设计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附加养老保险。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附加养老保险则不会受到效益的影响,主要由财政供款,当然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保费。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完全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同样也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而不是附加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这种附加保险类似日本在国民年金之上建立的公务员共济组合年金,或美国的联邦政府机构以及州政府机构建立的适用于公务员的“私人年金”。

  附加养老保险(也称为职业年金)采取待遇确定型还是缴费确定型,这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采取待遇确定型的好处可能很多,比如,公务员退休后的职业年金是确定的,并能根据实施这项制度以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资等因素,把未来的领取额大致算出来;各级财政不必为此安排更多的预算资金,因为在职业年金制度实施的初期,领取人数不会很多。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是最优的,需要进一步研究。

  公务员(包括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人员)无论在职的,还是退休的,都是靠财政供养的。但是,附加养老保险采取哪种类型,从长期看,国家的责任和负担是不一样的。实行待遇确定型,财政每年为此安排多少资金,取决于以下变量: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公务员人数,这些人退体前的工资水平,他们的平均余命。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变量都会逐年增大,而不会缩小;国家的责任是无限的。但是,实行缴费确定型,财政每年为此安排多少资金是确定的,因为只需按照固定的比例为在职公务员供款,这样不仅便于预算安排,而且国家的责任也是有限的。

  (四)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在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方面,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各地要尽快将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办法改为社会化发放,改差额拨付为全额征缴,同时积级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一些城市,如大连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社会保险部门已经把一些大企业集团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起来,不但减轻了企业的社会负担,受到企业经营者的欢迎,由于管理服务工作好,也受到退休人员的欢迎。许多退休人员反映,原来担心离开企业无依无靠,现在感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服务更周全,而企业领导忙于生产经营,往往对退休人员问题考虑较少。在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方面,近期应认真做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据劳动保障部统计,1999年,全国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人数为1403万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47.04%,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和超过80%的省份仅有6个,还有个别省市不足10%.目前,由社保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工作到位,这项工作是有条件做好的。

  (五)做好结构调整殊困难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最近几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很大,从纺织业的限产压锭,到煤炭企业关停并转,再到资源枯竭矿山的破产关闭。随着传统的过剩生产能力被淘汰,那些污染严重、长期亏损、资源枯竭的企业先后破产关闭,不仅一些在职职工在就业上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且一些退休人员因所在企业不复存在而失去了养老金来源。从目前享受低保待遇的构成看,68%属于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失业人员。这表明,近期城市低保工作的重点已从过去以“三无人员”为主,转向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遇到特殊生活困难的人员为主。目前有三类特殊困难人群需要享受低保待遇:一是中央直属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是城镇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三是中西部区的贫困居民。

  做好城市特殊困难人员的低保工作,目前所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资金问题。按规定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但一些中央直属企业职工往往不能纳入当地低保范围。中西部地区财政困难,一些地方公务员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二是收入界定问题。各地在落实低保待遇时,常常为按“实际收入”还是“应得收入”进行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在职的、下岗的,还是离退休的、失业的,只要他们得到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都应享受低保待遇;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计发低保待遇应按应得收入计算,包括应得到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等。

  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大调整的历史时期,一些城市居民在基本生活上遇到了暂时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应尽职责。中央财政应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调剂金,对中央直属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和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进行补助。停产多年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人员,他们已经很难获得正常收入,应根据其实际收入确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

  (六)按照统一的改革目标同步推进“保、医、药”三项改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简称“保、医、药”)三项改革是统一的整体,单独推进其中某项改革,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最近,国务院已经明确提出,要按照“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统一目标,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近期改革应以建立新型疾病风险机制和医疗卫生服务竞争机制为重点。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建立新型的疾病风险共担机制。其特征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投保金额比较低,能够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力,把医疗保险定位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是正确的。但是,在界定基本医疗方面,目前存在着一些认识分歧。一种意见主张依据医疗费用的多少来界定,并据此设定了医疗保险统筹基本支付的封顶线,超过封顶的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付。另一种意见主张按照病种而不是医疗费用的多少来界定,认为只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病种,即使医疗费用比较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支付。因为如果根据医疗费用的多少来界定基本医疗,很可能造成保了不需要保的,需要保的却保不住的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职工为了健康一般都舍得花钱,大多数家庭也有了一定的支付能力。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过程中,职工最关心的主要是治疗象高血压、心脏病这样的慢性病以及癌症等大病所需的医疗费,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给报销多少。而规定超过封顶线(如当地职工年收入的4倍)的部分不予报销,影响了医疗保险对参保职工的吸引力,增大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阻力。

  在贯彻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同时,建议进一步研究按疾病模式确定基本医疗的界定。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克服过去,医疗费用全由公家报销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二是可以大幅度降低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三是可以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可选个别城市,探索按病种确定支付医疗统筹基金的办法。

  改革放开以来,中国的医药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健康状况普遍改善。同时也应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医药费用增长过快。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进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措施包括:

  1、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要保障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在若干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职工可以在医院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处方在若干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建立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之间的竞争机制。进一点的改革,将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打破过去医疗机构对处方用药的垄断。

  2、多种形式办医,满足不同层次需求。要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罐,并制定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以满足不同人群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服务体系,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更好地满足不同疾病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

  3、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进行医疗资源优化重组。要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整和控制包括床位、人员、设备以及医疗机构在内的卫生资源存量和增量,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4、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药品供求双方的行为,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同时调整药品价格政策,降低“虚高”价格。

  (七)补充保险应尽快走上发展轨道

  近年来,我国在基本保险制度的改革方面有一些突破性进展,相比之下,补充保险层次的发展远远滞后。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8年底,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到全部职工的5%,积累基金仅64亿元。与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覆盖近1.3亿职工和离退人员,累计滚存近700亿元基金相比,可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至今仍然是国家强制型基本保险在唱独角戏。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更为缓慢。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意见要求各试点城市明确基本医疗保障的封顶线,超出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通过补充保险来解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不降低对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实际上还很少有试点城市在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上取得成熟的经验。从全国看,补充医疗保险尚未起步。

  在我国,国家虽早已明确要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但至今尚未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近期应考虑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用人单位的供款水平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允许其在成本中列支;职工的供款水平在本人工资收入5%以内的,可免交个人所得税。同补充养老保险相比,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是明确的,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八)加强社会保障的综合协调和社会监督

  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如医疗保险涉及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失业、养老保险标准要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衔接,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营运管理和金融市场密切相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商业保险业的配合,再有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与支出都离不开财政部门,等等。因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的改革还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外的经验也说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往往需要高层次的跨部门协调。如美国,社会保障署负责日常事务,但根据法律规定,还由财政部、劳工部、卫生部、社会保障署负责人和国会推选的专家学者共13个组成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每4年对全国的社会保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未来的改革提出建议,交国会研究。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20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来的,当时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策思想风靡德国,社会矛盾对立严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压政策的同时,实施一些改善劳工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国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什么方式来筹集资金,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社会保障筹资的具体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所以它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国家一般保障项目都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如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形式。

  2.建立预算基金账户制。即将社会保障金融化,是一种强制储蓄的形式。具体办法是,将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这种方法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这种形式缴费较高,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办法。

  3.开征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称社会保险税)。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社会保障税与保障统筹缴费、预算基金账户制比较,更符合效率原则,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更具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甚至已经成为主体税种。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称作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63万人、16209万人、11193万人、10407万人和6632万人,分别比去年底增加了197万人、477万人、7万人、139万人和173万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1998以来国家则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所以我国现行社保资金的筹集方法是政出多门,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2.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金融、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这种多头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门职能交叉,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管三位一体的模式,难以形成高效的营运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违规问题屡屡发生,基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

  3.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费率是20%。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我国,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统计工序繁杂,使得缴费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近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就社会平均而言,职工工资外的工资性收入至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这样,统计工资总额只占到实际工资总额的70%多,缩小了30%。另外,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由此可见,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两项合并,费基缩小了30%之多。若考虑实物收入,差距更大。费基缩小必然导致名义费率偏高,收缴困难。所以要使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一致,必须推进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的改革。

  4.覆盖面过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只是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另外一些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员工和广大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障。

  5.筹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目前的社保基金收缴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区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机构负责收缴,另有19个省、市、区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收缴,但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征收环节,既无权确定参保对象、核定征费基数,又无权对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这种被动的征缴使地税部门的征收人员很难保证征缴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统筹层次低,缺乏互济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保基金大都局限于地、市级统筹,还有不少尚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层次上,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缴制度混乱,征缴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大框架,在征费率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各省、市、区都制定了本地区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或办法,致使征缴制度比较混乱,再加上我国社保基金仍以“费”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刚性不强,征收难度大,欠缴、逃费现象屡有发生,致使征费率不断下降,征收成本不断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监督,“空账”额度大,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按照规定,社保基金是群众“保命钱”,应存入银行或购买风险低的国债,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其他金融证券。不过,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尽管国家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因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一些地方、部门管理使用社保基金的随意性较大,转存、挪用甚至盲目投资房地产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保障基金缺少有效监督,去年曝光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便是一例。

  三、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1.从本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论及社会总产品扣除原理时就提到,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还得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剩余产品的价值,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税收的实质也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相同。

  2.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也属于公共产品的“价格”。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市场无法有效地提高公共产品,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而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按受益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受益可分型。即这些物品与劳务的受益对象可以明显地划分确定,如高等教育费;二是受益难分型。对受益难分型则要采用税收方式来弥补成本,这是由于无法准确地确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社会保障是社会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公共产品,对劳动者而言,风险是不确定的,受益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属于受益难分型的公共产品,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3.从特征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与税收具有相同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具有固定性,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规规定;具有无偿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偿还,更不是等价的偿还。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从1998年开始,一部分地区改革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由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机构保费,这使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丰厚的税源。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种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社会保障税,从而使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框架构想

  (一)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原则

  1.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表明,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若干个税目。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个,分期分批实行,最终形成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2.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按照谁负担、谁受益、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国内各类行政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当然税法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则应完全由个人负担。

  4.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能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部分可以考虑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设想

  1.纳税人。根据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课税对象,既简便又不会使征纳双方产生异议。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可以将他们取得的毛收入作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3.税目、税率。税目、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社会保障税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比例税率;二是分项比例税率;三是全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对于税目的设置,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按照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标准,三项合计,大概综合税率在20%~25%。其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17%~22%,职工个人承担3%左右。

  4.减免税规定。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有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属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库,然后再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配套改革。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订和出台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的开展,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30日

  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我国建国初期,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疾病、伤残、生育、养老和死亡等保险项目进行了确定,之后中央政府对其进行了不断的细化补充,其中主要是1952年1月《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1955年12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颁布,逐渐建立起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随后的1958~1966年期间,我国又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重新确立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和地位,并相应的开展了大量完善工作,其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并形成了社会保障项目体系。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不断加强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建设,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更好的完善。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其主要是以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为基础。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计划经济为基础,所以其势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综合分析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覆盖面相对较窄。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受益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以及国有企业的职员,一般社会人员并没有被包含在其中。而从社会保险的本质来看,其应该以全社会的人员为对象,要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但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来看,其覆盖面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2、社会保障项目不够齐全。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在劳动就业保障中的失业保险缺失的情况下,就无法让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得到有效保障。而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失业保险并没有覆盖全体失业者和下岗人员,并且失业保险的支付水平相对较低,并不能为失业者解决生活的基本需求问题。而对于医疗保险而言,近年来的医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实用性,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并不能有效满足我国社会的需求。

  3、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较少。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其中有很多地方的福利事业存在设备老化严重,并且没有足够活动资金的情况。这样就导致这些地区的弱势群体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其生活质量一直处于最低水平线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很大发展。但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且由于受到两极分化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覆盖范围较窄的现象,不利于我国的正常发展。

  二、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其建国初期并没有形成,因为受到放任主义的影响,导致其一直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直到1935年罗斯福就任总统后,才对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并通过了《社会保障法》,从而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事务中的作用和责任。之后美国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其中不仅将残疾人员和贫困、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从而让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随后的发展中,社会保障的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但是国家财政却逐渐陷入困境,所以美国不得不进一步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通过调整后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水平上明显下降,但是对社会福利基金的建设却不断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让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普通大众的广泛认可。而在随后的发展中,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形成了结构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障系统。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资金来源渠道较广。美国的社会保障在资金来源上渠道广泛,其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在资金供给上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对于养老保险,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政府、雇员和雇主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这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同。但是美国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雇员和雇主缴相同的费用,剩下的由政府承担。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来源于工会、基金会、慈善机构、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多个方面的非盈利民间组织。

  2、社会保障管理层次较多。在美国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上,其主要由社会组织团体和政府共同完成。其中政府在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会将效率和公平作为指导思想,并且具体的项目实施由州政府和企业完成。

  3、覆盖范围较广。在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强制规定在职职工必须要购买养老保险,并且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用。同时,美国政府还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失业救济制度,对社会中经济贫困人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三、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一)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存在差异。我国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前苏联作为模仿对象,其主要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但受到传统和历史问题的影响,加上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强的利益刚性,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矛盾的影响,从而表现出很强的渐进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很多功能,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问题;启示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58-02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原则。而在德国,它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独具特色[1]。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种类较多,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分为四个大类,其分别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护理保险。针对不同原由进行不同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占德国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为工资收入的65%,若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5%。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嘱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2]。德国养老保险最主要特点是采取现付现支的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的从业者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其次,德国的养老保险随物价上下浮动,这样就保证了老人的收入与物价的同步性,增强了社会的稳定且更好的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2、社会补偿[3]。社会补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主要指对战争受害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并此而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利得到赡养,另外,从1975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致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对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人进行帮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社会救济金来源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4、社会补贴。社会补贴则包括劳动促进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住房补贴、育儿补贴等项目。补贴标准主要根据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来决定。一般来说,子女越多每个子女享受的补贴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这这使得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且对国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证。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德国目前已经慢慢步入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对社会保险的负担大大加重。原本两个从业者供养一位退休老人,现在随社会已经变为一个从业者供养两个退休老人。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保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门的社会保险组织负责。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财务和组织上均独立于政府之外,雇主与雇员实现自主管理[4]。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社保资金的来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此外政府财政适当负担部分资金。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政府不对其进行包揽,只是在必要时给予支持。资金自助很好的分配了社会保障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和份额[4],实现了自由为主,政府辅助的形式。平衡了各方,使得社保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一个好的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制进行保障。这不仅仅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预,还以强制的更加严肃的态度保证制度的实施。德国先后制订了《劳动就业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健全的法制保证了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德国的经济制度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实质就是国家维护下的市场经济。其以自由竞争为基础,以社会安全为保障,国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其中市场经济的作用是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形成自由竞争,保证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而社会保障则负责弥补竞争机制带来的副作用,从而在保证经济高效运行的同时维护社会利益、保证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国家在市场失灵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以一个裁判员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中,协助市场,维持自由竞争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间的社会矛盾。德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进行了很好的处理,通过社保制度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危机的缓冲剂。在经济高涨阶段,随着就业的提高,收入提高,国家税收也有所增加,从而减少了市场中的货币量,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经济过热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在经济萧条时期,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种救济、补助等支出增加,从而促进了社会购买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需求,刺激了经济复苏。最后,德国庞大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是依托在冗杂的机构上的。保险、教育、社会福利的发放等工作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减轻了德国在就业问题上的压力,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德国服务业的发展。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金支出过大。目前社保基金支出占德国政府支出过大,严重的拖累了政府在其他经济发展方向上投资的力度。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市社保基金最大的支出部分,其占总社保基金的80%左右。为了减少社保基金的支出,德国政府曾多次进行调整。2006年政府已经将退休年限从65岁提高至67岁,并采取措施鼓励55岁以上赋闲人员重返岗位。但由于德国出生率过低,人均寿命增长,老龄化问题严重困扰着德国,影响着德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在德国,企业必须承担其雇员一部分社会保险的责任,这虽然保障了雇员,但另一方面却无形中大大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对于同样产品的生产,德国的企业劳动力成本要大于其他企业。从世界市场角度上看,企业承担社会保险削弱了德国企业的成本优势,部分造成了贸易条件恶化。同时还造成了结构性失业。

  (三)滋生社会“福利病”。对于一些高福利的国家来说,“福利病”已经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的“福利病”指的过高的福利水平使人们滋长懒惰习气。

  由于“福利病”造成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经济缺乏活力,社会受损,严重的威胁着德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福利”的刚性又决定一旦有高福利,政府难以在进行降低,从而导致经济陷入一种怪圈――高福利影响经济发展,却有不可强行降低标准。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之一。

  四、德国社会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阶段,2010年1月1日养老保险可以“全国漫游”,各地群众欢欣鼓舞,我们为社保改革正做着巨大的努力。而德国社保的发展也带给我们良多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制度运行。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针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需要健全完善的地方。例如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不规范;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立法不健全;社保工作很多只能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等等情况都说明着立法的滞后。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未来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从而使社会保障体制化和规范化,推动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另外还应该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有法可依,严厉打击浪费社保资金以及的案件。

  (二)设置好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不能够完全依赖国家财政,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也无力完全依靠本身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合理分配责任显得至关重要。既不能使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无法发展其他经济事项,也不能完全将责任推给社会本身。那么,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学习德国的经验,并且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不同责任。在资金筹集上,城市在职人员应当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主要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市非在职人员有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农民个人负担少部分,地方政府和中央负担主要部分。总之,个人和企业可以承担的就不能退给政府,个人无力承担的政府一定要出面给予支持,从而确保责任到位且不过度浪费。

  (三)社保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社会保障的水平低于经济发展时,人民实际享受到的福利不及物价等支出水平的增长,从而变相的降低了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当社会保障的水平高于经济发展时,国内社保的支出又大大占用了经济发展资源,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保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要保持一致的水平,不能出现不足与过度的现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杨来发.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评析及启示[J].改革与战略.2007(6):29-31.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经济发展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机制和手段,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传统农业大国,我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选择怎样的社会保障模式,怎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关系着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更关系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化、规范化、社会化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及其主要功能

  对于社会保障,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民族传统的巨大差异、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精确定义。在我国,陈良瑾教授将其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经济的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侯文若教授认为,“社会保障可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社会福利增进,从而实现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都有社会安全感的一种社会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将其概括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尽管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在改革和发展之中,社会保障政策在总体上还处于政策选择阶段,[5]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它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直接面向贫困或低收入阶层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乡村扶贫政策、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教育费减免、房租减免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二是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促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三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如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此外,还有一个正在发展中的补充保障系统,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互助保障、慈善事业等。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又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补充保障六个子系统,这六个子系统又分别包括了若干个具体的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通常被认为有三个最重要的功能:

  第一,保障的功能,即保障遭遇到与劳动及收入相关的风险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使他们不至被社会发展的进程所抛弃。

  第二,互济的功能,特别是社会保险这种形式,通过按照同一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基金,使个别社会成员遭遇或可能遭遇的严重风险被全体社会成员分担,从而降低了风险程度。

  第三,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功能,无论是社会保险计划,还是社会援助计划,都是一种社会再分配形式,实际存在着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从而达到社会公正和稳定的目标。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创建阶段(1949~1957)。这一阶段,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障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2)调整阶段(1958~1978)。这一阶段,政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陆续颁布了大量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等。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路线特别是“”的影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得到很好的调整和完善,某些方面甚至有所退步。(3)改革创新阶段(1979年以来)。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针对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和弊端进行改革探索,以适应我国逐步实现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弱点和不足越发凸显,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后出现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局面,也难以应对失业下岗和人口老龄化等新旧问题。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也在试点中发展。针对下岗职工迅速增长的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6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正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与系统。市场经济则是指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本调节作用或起主要调节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认真研究并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市场经济作为竞争性经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实际上,公平与效率在社会的两次分配中各有侧重。市场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着重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持下进行的,既要注意效率,又要注意公平,也就是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又要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协调。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补充,遂构成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运作要保持整体结构的协调,就必须有两大系统作支持:一为动力系统,主要解决效率和经济的增长;二为稳定系统,主要解决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好比任何一种机动车都要同时具备加速器和减震器一样,如果“加速器”是市场机制,那么“减震器”就是缓解社会经济矛盾的社会保障系统。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支出、投入等宏观调控手段,依托财政收支体系征缴和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影响社会总需求水平,进而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供求平衡。因此,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加强社会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减轻现代工业技术社会给个人生活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自1997年下半年,我国经济生活出现了内需不足的局面,因此,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成为各级政府及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内需由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构成,而投资需求最终通过消费需求发挥作用。最近10年,世界平均消费水平约为78%.1999年,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消费率为81%,中等收入国家为74%,高收入国家为77%,而我国的消费率仅为60.3%,明显低于不同类型国家的水平。所以,刺激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最为重要和最为现实的手段。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基于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预期支出的考虑,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针对储蓄的居民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薪阶层。其过去的收入水平和预期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其储蓄的过多积累主要是因为社会转型的不稳定,造成现期支出水平突然提高,并预期随改革的深化其家庭额外支出可能会更多。因此,这些人储蓄的增加往往是在家庭的衣、食、住、行、用、健、乐等基本消费需求尚未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实现的,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或“抑制消费”的性质。所以,对于这类居民而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免除预期支出增大的后顾之忧,从而具有最大的刺激消费需求扩大的效应。另一类银行存款者属于各种原因形成的高收入阶层。这类人基本消费已经满足。因此,希望通过短期内运用收入分配手段来实现降低过高收入和提高消费倾向的目标,显然是不易实现的。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第一类储蓄居民的消费预期提前,才能就现有收入水平放心消费,从而达到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6]

  第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会有力地促进企业改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其改革的成败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长期以来使企业集多种职能于一身,不仅承担生产经营职能,还担负着繁重的职工福利保障责任,承担着职工养老、医疗、待业的绝大多数费用。而这些过重的保障职能对企业来说往往是内在不经济的,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削弱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上应有的职能,使企业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利润最大化的活动中去,无法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使那些建厂早、退休职工多的老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不能在公平基础上与别的企业竞争,压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现代企业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内在要求:首先,社会保障制度要能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追求保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要有助于建立企业破产机制。竞争是效率的源泉,只有竞争才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的高效运行,而竞争必然导致企业的优胜劣汰。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成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定心丸”和社会的“减震器”,更要能够保证和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再次,社会保障负担应由企业平等承担。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其职工的保障费用应按统一费率上缴,以保证企业之间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目前,国有企业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相比,困难之一是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重,明显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只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都能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来,才能真正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为了发挥企业应有活力,积极推进企业的改革,就必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社会保障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政治局面安定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降低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个人带来的风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了全民的社会安全感。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使公民收入得到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这种作用,在我国改革向整体纵深推进的时期内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随着市场分配功能的强化,社会成员由于自身条件、劳动能力、负担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不同,因而在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上会产生巨大的差别和不平等。这种差别和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社会矛盾。而通过社会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即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税收和强制投保筹措保障资金,然后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弱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就等于开发了一种利益损失的补偿机制。可以说,社会保障是政府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备了前提条件。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意义重大。但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的相互制约也是直接而明显的。因为社会保障采取的是经济手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来讲,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制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约着社会保障的规模,如发达国家因有发达的经济做后盾,早已普遍建立起健全、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甚至福利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却因经济发展落后而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网络;二是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标准,即经济发展水平愈高,社会保障水平亦会相应提高,反之亦然;三是制约着社会保障政策,如效率优先必然制约社会公平,反之,效率与公平兼顾与协调会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可以说,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而社会保障亦反过来促进或制约着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表明有效地运用资源和恰当地分摊负担及利益是同等重要的。

  我国的经济发展目标是赶上工业发达国家,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果实。而这一目标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市场经济改革的成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实践已表明,市场经济并非灵丹妙药,它在某些方面亦存在着许多缺陷,这就决定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日益进步,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应由劳资双方斗争的理由转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对象应由城市劳工扩大到城乡居民以至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项目应由零星分散化向全面系统化发展。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并使其适应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卢海元。实物换保障:完善城镇化机制的政策选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胡晓义。走向21世纪的中国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4]郑功成。在分歧中求共识:经济视角下的社会保障[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3)。

  [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政策选择与未来发展[A].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报告[Z].2002-11-28.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科学发展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完善农村社保障政策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就是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社会成员解决了由于生活无保障而出现的基本生存问题,并且获得了在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为其能力的发挥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还通过对意外事故中的不幸者的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或者失业救济、为疾病患者或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消除各种危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风险,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正是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的充分体现,从而实现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这正是科学发展观所要体现的内涵。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最近连续几年中央都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来凸显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发展小城镇、农业现代化、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取消农业税、粮食直补、大型农机具补贴、工业反哺农业等一系列措施多管齐下,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广大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是一个重要原因。正如农民自己编的顺口溜:“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一场大病足可以令农民倾家荡产,在此情况下,国家再好的惠农政策也是枉然。所以,为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等同于增加了农民收入,是妥善解决“三农”问题的金钥匙,同时政府的一系惠农列政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2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差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农民生活与市场的关联度越来越大,受市场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决定了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更多地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农民生活水平的稳定因素要多于城市人口,但就目前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方式短时期在农村无望实施。

  ②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平衡。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为止,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③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人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④硬件设施差。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医疗卫生方面,目前全国乡镇卫生院危房现象十分普遍,乡镇卫生院缺少运送病人的车辆;“五保”集中供养方面,很多敬老院已经危房,房屋破损严重,没有资金进行维修。还有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方面缺口也很大。

  ⑤一些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障存在“盲区”。一些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等。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存在很强的特殊性,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多数问题尚在探讨阶段。3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要坚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根据基层和农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农村社会。

  障体系应该包括农民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跳而就。必须在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和认识水平,考虑省情和财力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的需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保障标准由低到高,保障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内容由单项到综合。

  (2)要坚持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

  农民参保三个方面。政府投入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级政府应当从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加用于农村社保的投入。

  (3)要坚持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相结合。建立农村社会。

  障虽然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但是,由于社会保障的政策性、统一性、普遍性,只能解决农民普遍面临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不可能解决农民保障面临的全部问题,更无法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因此,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应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开展家业自然灾害,农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伤残等保险活动,使农民遭受意外损失或意外伤残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化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减少各种天灾人祸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4)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这一体系,应当包含公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法案和各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案。其中,公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将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医疗保障法、老年保障法、军烈属保障法等专门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其次,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可以考虑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以反映我国农村变革中的现实和复杂情况及其不同于城市的显著特点。

  (5)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三项制度。现阶段。

  应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只有将这三项惠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农民基本生活才有真正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宋晓梧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20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2]中国劳动保障编辑部.农村社会保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步[J].中国劳动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一、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咖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新晨

  四、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6篇

  1.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统一

  在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重视实体性权利的保护而忽视程序性权利的规范的问题。需求主体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社会保障的请求权、申诉权和救济权,这样一些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无论在立法者那里还是执法者那里都没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源于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和现行制度规范的约束,传统的主客体思维方式将社会保障的需求主体当作被动的接受者,其所获得的保障利益是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恩赐,至于国家和社会给多少、给不给,个人都无权抗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许多合乎要求、急需帮助的社会成员无法获得救助,致使“低保”变成了“人情保”,其根源就在于需求主体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在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获得普遍共识的今天,公民实体性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离不开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完善的情形下,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给予法定范围的公民以权利诉求权、权利救济权,加强程序性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2.地方法规的检视与协调

  我国最权威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次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各地在执行出自国务院、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时,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再行制定地方行政法规、规章或具体实施办法。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统筹层次不一,再加上城乡差别,出自地方人大或基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五花八门、各具特点。仅就最低生活保障而言,各地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尽相同,给付水平也出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距。一些地方政府出自地方本位的考虑,人为地限制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或抬高转移接续的成本。一些大中城市对非本地户籍务工人员采取明显的排斥政策,限制其子女在父母工作地的升学和受教育权、保障房申请权、社会救助申请权。这些规定既造成地方间制度衔接的障碍,也与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明显相左。所以必须对地方法规进行认真检视,同时加大中央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一是对“碎片化”的制度进行整合,二是加快低层级法律规范的升级,以促进地区、部门、城乡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统一。

  二、权利实现环境的综合治理

  权利实现环境的治理,即权利实现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当前要从制度运行的内部环境和外环境两个方面加强治理。

  1.权利实现的内部环境治理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参与主体的协同合作,而任何一方非均衡博弈策略的选择或责任意识欠缺都会影响到需求主体权利的实现。就内部环境治理而言,当前要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治理:一是提高各主体的责任意识;二是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三是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都有待提高,尤其是社会保障具体行政主体在劳动监察、执法、救助资金的发放与使用、需求主体资格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等各个方面还存在着执法不严、随意挪用、滥用、非法贪污的现象。当前要加大新《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执法力度,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加强专业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整体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2012年2月24日发生在哈尔滨的农民工讨薪未果自焚事件的直接原因就是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是垂直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不明确,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准确到位,以致出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现象,造成很大的隐忧。在许多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上,由于统筹层次的限制,中央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如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等,地方政府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的财政投入。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央政府在一些权利义务非对等的社会保障项目上,比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等需求主体非供款制的社会保障项目上,必须加大投入,否则一些底线性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分担的比例,为制度的运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权利实现的外部环境治理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社会环境,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环境。当务之急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需求主体作为公民有实现自身社会权利的“能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分化的现象,城市居民拥有先天的户籍优势,能够得到依附于户籍制度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项目严重不足,新农合报销比例、新农保待遇与城市居民相比相差甚远。进城务工的农民尚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其家庭的住房保障权、子女的受教育权还严重地受制于户籍制度的束缚。而我国目前进城务工农民的规模已超过2.5亿,所以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获得同等程度的社会保障待遇,实现社会保障的均衡发展。同时注意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提高其法律和文化素质,使其作为国家公民具有实现自身社会保障权利的“能力”。

  3.建立独立建制的社会保障监管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项目日益增多,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也愈来愈大。为保证社会保障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的监管体制。我国传统的监管模式是以内部监督和多头管理为主,外部监督和集中监管严重不足,监管内容片面化,监管体系零散化。其后果是各个部门之间分工交叉、责任不明,甚至出现互相推诿和各自封闭监管的现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总体的不协调,使现有的内部监管机构职能弱化,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严重失效。因此,设立独立建制的监管机构已势在必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进行社会监督。但这毕竟只是社会保障管理的一个方面,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其列为国务院的一个具体职能部门,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及相关公共服务进行统一的监管。同时按垂直管理体制建立基层的相应独立管理机构,并在人员配备、资金保障、具体职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独立监管要克服已有的内部监管和分散监管的不足,积极与社会监管,如新闻媒体及社会成员的监管相配合,同时与已有的监察、审计部门相协调,提高监管效率,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7篇

  1.计划生育成就巨大,但农村人口增长依然过快,数量过多。

  我国每年增长人口1500万至1600万,大部分在农村。从生育理论上说,2.1%至2.3%之间的生育率,人口会达到零增长,我国目前的人口数据生育率为1.8%。但绝对增长数量显然与增长率不相符,而且据我近20年来经常在农村的随机调查看,极少见到独生子女户,大多是生育2个孩子,三个四个的也不少,生五六个以至七八个的也不稀罕。20*年,我在*农村见到4个孩子的农家妇女也才不到40岁,据她说,这种情况在当地并不少见,计划生育罚款只交很少的钱。20*年我在*农村调查的几个人口三四万规模的乡镇,独生子女户约在100户左右,其中一部分还是因疾病等多种原因,并非自愿独生子女。也就是说,独生子女大体是1%的比例,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我在*农村常年资助读书的女孩,她家里3个女孩,这种情况在当地也是很多的。

  2.上亿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变为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夫妇共同进城,计划生育城市社区不管,农村难管,多胎超生相当普遍。每次全国人口普查都有上百万出生后为躲罚款不报户口的所谓“黑孩子”出现。

  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生一个女孩还可以再生第二个。生男孩则不可以再生第二个。自然造成男女比例失调。这是个十分不妥当的政策,而且更加造成只要没男孩,多生几个女孩村民也都是同情的社会氛围。实际上鼓励了没男孩户多生。

  4.计划生育财务制度不够合理又往往促使多生。许多基层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靠计划生育罚款支付,超生罚款多,这些工作人员工资才有着落,如没有超生的,则这些工作人员工资都成了问题,这种机制造成鼓励多生的内在动力。这又是一个很不妥当的做法。这种情况如不是真正深入实际,很难了解清楚。现在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对各种重要数据等是保密的,调查相当困难。

  以上这些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做法是导致农村人口过快过多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由此又带来如下后果:

  1.农村人口太多,人均耕地太少,农民靠农业增加收入很难。自从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我国农民人均耕地从来没有现在这样少,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分割的细碎。人均土地少是因为人口太多,人均土地碎是因为包产到户改革时,全国农村大部分地方没有很好的指导,而由农民自己分地,平均主义比较严重,当时的集体生产队耕地有多少块,户均就有多少块,如果引导得好,农民就会利用级差地租原理每户分一二块地,而不是全国农村平均每户耕地约8块,每块约一亩。农民会在土地面积上找均衡。户均耕地太少使农业成本增高,太少的耕地又太过细碎使农业成本更高。而根源主要是人口太多。面积小成本高自然收益微薄,往往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生产力水平难以进步。某种程度上重复了中国几千年小农经济演进的历史。

  2.农民增收主要靠进城打工,但由于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近亿农民工常年畸形大流动,却难以离开农村落户城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降低了,但总量并没减少,反而增加。同时,耕地没增加却减少了约3亿亩,占中国耕地总量的15%至20%。

  耕地本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市场经济搞了多年,耕地这种生产资料并不能市场配置资源,不许买卖。土地承包法千呼万唤才出来,但仍然没能解决什么问题。耕地本是最重要的资源,却常年大面积撂荒,种“应付田”。这种状况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也没根本转变,只是有所缓解,新华社记者在湖北等地农村的调查就说明了这种情况。我们已把农民工城乡大流动看成了常态,其实这是不合理城乡关系下的畸形状态。多年来的主流认识是把人均仅一亩多的耕地让近10亿农民拿在手里,说这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由此可以免去一个“大负担”,由此可以省去财政一大块开支。按这种思路,中国大海般的小农经济就只能继续存在到一个看不见的未来。有人说:20*年“非典”期间,在城市的近亿农民工可以回到农村种地,否则在城市谁给发工资。这就是说农村要荒芜上亿亩耕地,以使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民工遇有城市不要他们的时候,可以随时回农村种地。如果这些耕地在他们到城市打工期间有人种了,他们回去的边际生产率等于零。如果这些耕地在他们到城市打工期间没人种,但不是由于没有人有能力种,而是由于制度因素使他们不能种。那么除了这些耕地撂荒半撂荒期间造成耕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外,实际上他们回去的边际生产率仍然等于零。因为制度的人为因素可以得到调整,这些耕地本不需要他们就能种好的。

  因此,当城里人觉得不给农民社会保障省心省力省钱的同时,相应的社会代价就是小农经济的延续,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口大量增长。全世界任何一个人口高增长的国家都必定是小农经济占相当大份额的国家。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高的国家则刚好相反。与我国的状况形成对照,现在世界上有60个国家为人口逐年减少,人口出生率低而烦恼。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则在为人口过快增长而烦恼。

  二.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农村人口的最好办法

  社会保障本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是德国人发明,而由号称德国铁血宰相的俾斯麦政府开始实施的。即使铁血宰相俾斯麦也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好办法,而不认为只靠铁和血的镇压是最好办法,虽然他一生镇压的事也没少干。他是两手都要硬。一百多年的世界发展史说明,他的认识和做法是对的。只是被各国不断加以完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新中国建立半个多世纪以后,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再也不能无休止地拖下去了。而应当:

  根本转变思想认识。让农民攥着几亩耕地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执政党和政府的思路。不给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表面是节省,实质是浪费,短期是节省,长期是浪费。结果就是农村人口持续增长甚至危及我国社会长治久安。我看“非典”以及近年在我国仍相当严重的各种重大传染性疾病,都和人口太多,密度太大相关。

  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后,就可以真正赋予耕地财产权,进入市场自由买卖。土地才可以大范围进行调整集中,大批现代家庭农场才可以出现,大量投资才可以进入,只有土地产权的明晰,才可以使农业投资人放心经营这种以中长期收益为特点的产业。现行的政策为使农民攥着几亩耕地当社会保障,竟控制工商企业、城市居民以及外资等多渠道资金进入农业。严重缺乏资金的农业却阻挡社会资金融入。农民收入低难以投入,政府财政资金也难以较大量投入,又不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作茧自缚,使中国农业支离破碎,十分脆弱。包产到户这种体制要求每一个农民成为集生产者、经营者、市场营销者等所有角色为一体的“全能人”。事实上如同大多数市民只能做劳动者不能做老板一样,大多数农民只能做生产者做“庄稼把式”,却难以做经营者也难以做市场推销员。但我们要长久维持的制度设计却迫使他们做“全能农民”。一户几亩地,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与此对应的分配方式只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增加收入奔小康的现实目标又要求他们去“闯市场”。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决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生育方式。如只有一个女孩怎么完成“全能农民”的角色?这是一个怪圈: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要让他们攥着几亩地做保障,以免影响社会稳定,这就不能使土地适度集中,以正常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进行的土地兼并被视为大敌,被视为畏途,被视为洪水猛兽。兼并者只能做经营者甚至只能做出资人,生产者劳动者只能仍由农民去做。许多人似乎认为,土地兼并必然导致农民大量失去生计甚至流离失所,因为农民没有耕地了.但没有耕地仍然可以继续务农,如同市民的大多数没有工厂,但可以在工厂做工一样.只是由于耕地形成规模经营以后,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机械化的进一步采用,会有更多农民加入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队伍。但出路只能是工业化城市化,只能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而不是把他们留在小农经济的位置。其实上亿农民已经自发进到城市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还有上亿的农民在乡镇企业工作,这两个上亿曾经是但早已不是农业剩余劳动力了。他们的大多数在户口本上仍是农业人口,因此我们僵化的头脑中还常常把他们计入农业剩余劳动力。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发达地区还在闹“民工荒”。需要解决的是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和权益保护制度以及技能培训制度,这些应当政府管而至今仍然基本没管的问题。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为农民提供更广阔的就业道路。而全能小农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多生孩子的生育方式,结果是在强制重压的计划生育政策之下,农村人口仍增长强劲,人们总是把农民多生多育认为是传统观念作怪,但正是几千年的小农生产方式才决定着他们的观念和生育方式,而不是相反.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三.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1.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总量大大增加了,已经提供了一个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码基础。大多数人民不但解决了温饱,而且丰衣足食,相当一部分已经小康。一批先富起来的人也握有了几万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我党的方针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大多数人富起来,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本制度之一。相信全国人民都会赞同的。现在市民的社会保障虽然还有待改进完善,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是由政府财政保证的。大型国企特别是垄断行业的职工也是基本没有问题的。如果继续把农民摈弃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起码的社会公正公平就无法谈起,也与我党执政为民的原则相背离。

  2.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养老保障这一部分做起,或者再加上医疗保障。劳动保障这一部分,进城农民工可随打工企业的市民职工对待,务农的从缓(农民的工伤等事故也是相当频繁的,从缓也是无奈的事)。并且农民的养老保障标准开始从低,以维持基本生存为原则,以后逐步提高。

  3.首先在愿意选择独生子女的青年农民中推行养老保障,民政部门代表政府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障手续,60岁以后开始领取养老金,这就变事后奖励为事前鼓励,使相当一部分青年农民自觉自愿接受独生子女,一定程度上就会真正刹住多生子女的车轮。这部分青年农民的养老金要到几十年以后才领取,财政没有现行的支付压力。这项制度的建立靠的是政府的信誉。只可惜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屡屡失信于民,信誉正在逐步失落,而对一个政府好坏的最后评价是人民对其信任程度。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高,这个办法施行起来成效就大,反之亦然。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而不仅因为社会保障问题,党和政府都应珍惜自己的公信力,决不能朝令夕改。建国以后的半个多世纪,我们做的失信于民的事太多了。今后对于损害党和政府信誉的人和事要严加追究。我在基层调研中常常发现一些职能部门及其领导人行政不讲信誉,甚至有意无意欺骗百姓,使党和政府付出了很大的信誉代价,但往往不被追究,甚至视为正常。这是很可怕的事情。但至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提高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执政信誉。能力再强,百姓不信,则这种能力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上述这个以养老保障金换青年农民独生子女的办法,带来的显性和隐性的收益是十分巨大的,由于农村人口减缓增长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以及对生态资源压力的减轻,足够几十年后付给青年农民的养老金,这是一个只需政府信誉而不需实际支付成本的好办法。只要农村人口的增长明显减少,全盘皆活,农民增收的难题会得到明显改善,因为农民人均收入多年低迷与多生子女紧密相关。全民九年义务教育的压力也会明显减轻。2*0年人口达到16亿的上限是十几年前一些专家的估算,从这些年人口增长的实际情况看,保守估计也要达到17亿。中国地大但可耕地不多,中国水少而且大量在雅鲁藏布江等难以利用的地方,全国三分之二城市严重缺水.如把这个办法当做一个事关全局发展战略大的举措,设计实施奏效,毫不夸张的说对中华民族是一大幸事,20多年弹指一挥间,如果我们仍无可奈何的面对大量增长的农村人口拿不出好办法,却经常去重复什么少生了几个亿的成绩,届时,面对17亿人口,任何一个执政党任何一届政府都会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30多年前,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在*大学演讲说,任何一个政府面对8亿多人口都会一筹莫展。不久的未来,我国政府面对17亿人口会不会一筹莫展呢?我们总是说自己创造了奇迹,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问题的关键是17亿人口的生活质量怎样呢?环境生态质量怎样呢?总理不久前访美演讲说,中国许多经济指标总量很大,但被13亿人平均下来都会变成很小的量,因此减少人口数量应是第一国策的提法是十分正确的。我们不能说中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率,更重要的是时时关注每年又增长了一个相当澳大利亚全国的人口。

  4.分区设计分省实施。中国发展很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与发达沿海省份的生产力水平差距当以世纪为单位计。因此,一纸红头文件推行全国在许多事情上不是个好办法。我主张涉及经济与社会的大问题,大多宜于分区设计分省推进。人们通常分东中西三大区,这种分法在一些事情可行,但在另外一些事情就显得过粗。因此全国分区域较好,这就是:黑龙江、辽宁、吉林的东北地区;*、*、*、*的环渤海地区;上海、江苏、浙江的江浙地区;*、*、*的南部沿海地区;陕西、*、河南、内蒙古的黄河中游地区;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云南、贵州、*、*、*的西南地区;*、*、*、*、*的西北地区。这区域的部分发达省、市已开始程度不同的在农村试行养老保障,但没和青年农民的生育问题结合起来。多生子女和少生子女待遇都是同样的。这样既不能有效减少农村人口又有失公平。多生子女会有较多的家庭照顾能力,而少生子女则较少家庭照顾能力。发达省份目前宜把有限财力用于提高现有独生子女户的奖励,特别是收入较低的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以便造成较强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舆论,这才能促使大多数青年农民选择并相信以养老金换独生子女的政策。农民是很实在的,眼前的事实才是最好的动员教育工作。欠发达省份中央财政给予转移支付,不断提高现有独生子女户的养老金水平,以更有力地促使更多青年农民更快地接受以养老金换独生子女的政策。这样,中国农村人口的大量增长才可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中国“三农”问题的死结也才有望解开。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美国社会保障;保障型;公平与效率;4W1H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04-02

  1 4W1H分析框架浅析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1.1 社会保障的目标体系(WHY)

  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目标在于经济保障、物质充裕和提供基本服务。受传统理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各国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很大。有别于以瑞典、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实行保障型社保制度,建立初衷是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水平偏低,强调“有所保障”而非“高福利”。

  美国社保制度的目标形成与其传统价值观念及其历史变迁密不可分。美国是一个在反抗殖民统治过程中获得胜利和独立的国家,其人民历来信仰“自由”、“民主”。“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里的这段话至今仍被奉为对美国民众价值观的经典阐释。而略显矛盾的是,历史上美国人曾认为贫困是个人懒惰的结果,自身贫困现状应由个人而非政府负责。在19世纪早期,美国经济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大部分家庭依靠拥有的农场或手工业作坊谋生,这种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可为年老的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机会,而当他们无力劳动时,其家庭成员可担负起对他们的养老责任。在这种家庭作坊式的生活方式下,人们的贫富状况确实与其勤劳程度息息相关。但随着工业化发展,人们的工作场所转向工厂,靠工资维持的日常生活更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危险的工作环境、突发疾病等风险因素影响,老年人口的生活也缺乏基本保障,这些并非勤奋工作就能规避,“懒惰致贫论”的缺陷开始凸显。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更加剧了这一危机,1932年美国劳动力市场失业率高达25.2%,民间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根本无力承担由此带来的贫病、饥饿等社会问题。美国政府开始转变观念,履行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的职责,相关社保制度体系开始构建。

  1.2 社会保障的分配基础(WHOM)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分配原则是“选择性”原则,强调国家为真正需要并应该得到保障的人提供保障,根据个人经济状况来决定其社会福利的分配。

  社会保险方面,以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OASDI)为例,它的受益对象仅限于做出符合规定的劳动贡献的劳动者。例如,家属领取遗属保障金的前提之一是该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又如,若被保险人未到完全退休年龄便退休,退休金将永久性扣减。

  社会救助与福利方面,补充保障收入(SSI)、贫困家庭临时救助(TANF)以及医疗补助(Medicaid)项目均要求申请者接受经济调查,经证实收入和资产在规定限额下才能享受上述福利。

  1.3 社会保障的项目或福利品的类型(WHAT)

  美国社会保障项目的受益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补助,例如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保障性收入项目、临时家庭援助的部分项目等;另一种则通过物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给付,又称实物性援助,如住房援助、食品券计划、就业与基本技能计划、“全美学校午餐”项目等。其中,现金给付是主要给付形式。

  1.4 社会保障的提供策略(WHO)

  美国社会保障的提供主体既有政府又有非政府组织。不同项目所采取的模式差异很大。养老和失业方面主要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医疗方面采取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结合、公共和私人医疗保险计划并存的混合模式,工伤保险由各州立法强制劳动者向国有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而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等则采取社会救助方式。

  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采用社会保险模式,显示了以社会机制为主导同时重视政府作用的制度倾向。美国一直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公私混合模式的显著特点在于医疗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医疗技术研究资金投入充足,技术普及迅速,且消费者在医疗服务市场上享有充分的选择权,但过高的市场化程度引发对效率的过度追求,导致美国至今仍有4400万人享受不到任何医疗保险,只能依赖于医疗补助制度即政府的兜底作用。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表明,美国的社会保障虽主要突出社会责任,但也未完全忽视政府和市场作用;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采用社会救助模式是有限度地重视国家力量的体现。

  在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非营利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1995年,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为7.8%,其中健康和社会服务领域的雇员分别占46.3%和13.5%,总人数过半。而且,超过一半的医院是大规模非营利组织;2/3的社会服务机构是私立非营利组织。所以,美国的非营利部门等社会力量在社会保障项目的供给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1.5 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式(HOW)

  美国社保体系按照筹资方式的不同分为两部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与福利。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税,其他部分包括信托基金投资利息、社会保障收入税和联邦政府财政补贴。这一政策设计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障取决于工薪收入和缴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总体来看,美国政府倾向于让受益者及其单位来履行缴费义务,政府财政在资金方面的贡献相对较小。而社会救助与福利的受益者无需缴纳工资税,所获补助全部来自财政拨款。

  所以,在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上,充分体现了多渠道的特点:政府财政支持是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的工资税是另一重要来源。另外,各社会福利组织也积极参与,提供了社会福利的部分经费,来自个人和企业的慈善捐助也不可忽视。

  2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启示

  与已经建立社保体系70多年的美国相比,我国城乡社保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尽管两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教育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但是美国社保制度仍有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2.1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1.1 优先公平

  尽管保障水平不如福利国家,但是美国社保体系对老年人、病残者、单身母亲等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我国更应在建立和完善社保制度时注重公平原则。在二元经济体制下,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差距很大,有失公平是当前我国社保制度的问题之一。我国应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关注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利益,力求缩小城乡之间和城乡内部社会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的差异。

  2.1.2 兼顾效率

  效率方面,美国社保制度也有值得学习之处。第一,美国社保制度不以高福利为目标,而旨在为民众提供社会安全网,这样可有效减少“养懒汉”现象,同时也不难达到广覆盖的目标;第二,强调个人责任原则,将个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范畴,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第三,在提供策略上,强调政府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机制的作用。美国医疗保障的市场化无疑体现出对效率的追求,而其发达的社会慈善事业则是社会机制有效发挥的明证;第四,在筹资模式方面,美国社会保险制度由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一直采用现收现付制,历经混合型部分积累模式,引入的基金积累制度强调效率原则,提倡自我积累、自我保障,调动了个人积累的积极性。进入21世纪后,小布什政府在养老保障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个人控制的个人退休账户,同时着手研究将社会保障税投资于金融市场的改革计划,逐步放宽对投资的限制,社保基金的资本化运作将更加有利于保值增值,资金运作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作为经济发达国家的美国,选择较低保障水平尚且面临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压力,现阶段社保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我国,也应着手于“广覆盖,低标准”的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另外,应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面临财务紧张、公信力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它们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与福利和补充性社会保险领域的发展;同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以提高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效率,如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保险,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以满足不同群体对保障的不同需要等等。

  2.2 加大法治建设力度

  自《社保保障法》开始,美国社保制度从建立、修正、完善到改革的过程一直依靠立法途径,是典型的“先立法,后实施”路线。相比之下,在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立法一直处于空缺状态。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其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社保制度的初步建立。1939年,罗斯福政府对法案进行修正,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改善给付水平。1962年,肯尼迪政府颁布关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服务修正法案,主张摒弃单纯的救济,而鼓励人们恢复自立,以免形成长期依赖。在随后三十余年里,美国社会保障实施的一般原则基本上以1939年修正的法案为准,但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险业务的完善与发展仍依靠于立法手段,如里根政府颁布的“综合预算调整法案”。进入改革时期后亦不例外,如1996年克林顿政府正式批准的《社会保障改革法案》、1988年实行的“家庭支持法案”。这些法律文件对社保制度的发展进程起到了指导与维护作用。

  在我国,1949年12月由政务院的《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是新中国第一项社会保障法规性文件。随后,中央政府又出台了《失业救济工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保障条例。1956年,以此为基础确立的以中央政府为责任主体、城乡单位负责实施的社保制度得以大体建立。而在1966年后的间,中央政府无力承担全社会社保制度的掌控责任,开始禁止企业提取劳动保险金,将社保责任完全转移给企事业单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保制度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改变。国家“七五”计划指出个人应开始承担一定的社保责任。1992年,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明确地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纵观我国社保制度的演进过程,不难发现其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立法的缺失。由此,我国应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当前社保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建立法定的筹资渠道。

  2.3 重视对国民教育保障的投入

  在美国的社会教育福利支出结构中,初等和中等教育约占69%,高等教育占20%,职业和成人教育为7%,可见大部分教育福利的投入集中在初等和中等教育。同时,美国的社会教育福利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24%至34%,其对基础教育的重视,不仅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教育补贴,而且有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仅完成初中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美国和中国分别为13%和40%;完成高中教育的人口比重,美国和中国分别为52%和13%,教育水平在小学以下的人口,美国几乎为零,而中国则高达42%。考虑到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和极低的教育水平,加大当前社保体制对基础教育的保障显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1999.

  [2]董溯战.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国家、市场与社会作用之比较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3,(11).

  [3]王诚.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的美国经历与中国道路[J].中国人口科学,2004,(2).

  [4]吴中宇.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启示[J].中国社会导刊,2006,(30).

  [5]李月娥.试析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J].大连教育学院学报,2006,(1).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9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开支;工作积极性;单亲家庭;老年人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1935年8月14日,《社会保障法》的签署标志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二战后至60年代末,美国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完善,内容涉及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诸多方面,并成为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1970年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陷入困境,社会保障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出来,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成为政府与的焦点。

  一、社会保障与财政危机

  美国的社会保障分为三大类: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社会保障各项目最低标准提高,开支不断扩大。以医疗保障为例,医疗手段的现代化使美国的医疗费用迅速上升。

  1940-1979年,老年残疾和医疗保障占整个社会保障项目的52.52%。居于第二位的是政府雇员的退休金,1979年占全部社会福利费用的14.84%;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家庭的费用1970年仅480万美元,1979年则猛增至1100万美元。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开支也由于不同原因而增大。二战和朝鲜战争后, 退伍军人数量的大大增加,造成退伍军人社会保障支出的上升。人口老龄化则导致了老年福利保障开支的增加。

  社会保障项目的增多和各项开支的增大致使美国社会保障总开支持续增加,1940-1979年,用于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的受惠费用,由310万美元增至2410万美元,增长了66.59倍。尽管自尼克松以来均采取收缩性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了受益者的审核标准,但由于积重难返,社会保障的开支仍然持续扩大,从1972年财政年度占DNP的16.6%增至1992财政年度的20.5%。

  社会保障开支的增加,使政府的财政负担日趋沉重,美国政府早在1975年便出现15亿美元的社会保障赤字,1982年达122亿美元。 政府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在20世纪50年代仅0.2%,80年代上升到5.3%, 政府为削减社会保障开支而对社会保障政策大刀阔斧的改革往往受到在野党的攻击,保守势力和民众也对此持反对态度,最终只能作适度的调整,政府一直面临严峻的财政危机的困扰。

  二、社会保障与工作伦理

  失业保障的援助目的在于缓解劳动者因失业而引发的贫困问题,使其有时间重新就业。但是,一旦找到工作,他们便会失去领取失业保障津贴的资格。社会保障领取者并非因懒惰而不愿再就业。一项对领取者的调查表明,他们大多数都有工作的愿望,但同时有65%的人承认并不积极地寻找工作。 这是因为大多数社会保障领取者特别是长期领取者往往缺乏必要的工作技能,他们能够找到的工作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而且他们会因就业失去失业保障津贴。失业者选择社会保障津贴而非工作,正是基于理性的经济选择。

  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计划(以下简称AFDC)对拥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父母的工作刺激也是负面的。1981年里根政府对AFDC改革后,48个州中未就业父母和就业父母可支配美元的差距,12个州为负值,24个州在50美元以内,全国平均仅为26美元。 AFDC使未就业父母与就业父母的收入相差无几,贫困家庭甚至在父母工作后反而比领取津贴时生活水平低,父母宁愿领取津贴而放弃工作是必然的选择。

  父母对工作的消极态度及对社会保障的津贴的依赖影响了子女的工作伦理。当一个孩子看到他的家长不用工作就可领取一张福利支票时,他就不能理解在这个社会里,至少有一个家长需要一大早起床,每星期工作5天。 依靠社会保障家庭的子女在父母的示范作用下往往形成消极的工作态度,对社会保障有较强的依赖感。

  20世纪70年后,“工作福利”取代“现金福利”的政策迫使更多的社会保障津贴领取者走上了工作岗位,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重新确立并强化了正确的工作伦理。但是,美国政府在变革初期投入的经费过大甚至高于社会保障支出,并未缓解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危机。

  三、社会保障与家庭问题

  社会保障本是维护已破裂家庭稳定性的补救措施,令单亲家庭的成员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始料未及的是,它却对美国的家庭结构产生了破坏作用。

  已婚家庭的离婚率升高。母亲不必因为失业或经济不独立维持自己不满意的婚姻,因为AFDC和儿童营养补助等社会保障项目会在离婚后向她们提供津贴。社会保障解除了妇女离婚的经济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离婚的作用。

  单身青少年女性的生育率升高。AFDC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存在,消除了婚外生育的经济后果,这事实上同时消除了制约婚外生育的主要因素。 国家提供抚养子女的费用,未婚母亲可依靠领取津贴取得经济独立,离开自己的父母独自生活。社会保障不但消除了单身青少年女性未婚生育的经济顾虑,而且满足了他们强烈的独立愿望,青少年女性不再惧怕未婚生育,未婚母亲越来越多,未婚生育率升高。从1960年到1979年,青少年的婚外生育率增加了2倍。

  离婚母亲和未婚母亲的增多使美国单亲家庭数量不断增加,1970年12.3%的18岁以下美国儿童生活在单家庭,1980年为19.1%,80年代末为26%。 单亲家庭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且日趋严峻。

  第一,单亲家庭面临贫困问题。单身母亲往往缺乏必要的工作技能,而未婚母亲多数连高中都未上完,她们多数只能从事护士助手等低报酬的工作。社会保障津贴的数量毕竟有限,单亲家庭容易陷入贫困。1949年,单亲家庭贫困儿童比例是总人口贫困儿童比例的2倍,到1979年,单亲家庭贫困儿童比例是总人口贫困儿童比例的3.5倍。

  第二,子女心理问题。父母在子女性格形成过程中的示范作用不容忽视。而单亲家庭的子女常常只能接触双亲中的一方,子女性格行程中另一方的示范作用无法实现,子女的性格与心理发展往往不健全。双亲中缺少一个(几乎总是父亲)所造成的心理后果包括青年自杀率高于平常水平,智力低、精神病、暴力和吸毒高于平均率。

  第三,子女教育问题。子女的教育需要权威性的管教、固定的时间安排和充裕的接触时间,单亲家庭往往难以满足这些条件。单亲家庭子女心理校长协会和发展教育活动研究所对14493名学生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家庭结构对教育成绩产生的重大影响超出收入水平的影响,低收入双亲家庭的女生的考试成绩高于高收入单亲家庭的男生。成绩排在末位的是低收入单亲家庭的男生。 可见,这一影响在男生身上尤为严重。

  四、社会保障与老年问题

  寿命的延长使老年人退休后领取退休金和社会保障津贴的时间增长。在20世纪30年代,达到65岁的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的平均时间分别为男子11.9年,女子13.4年。到了90年年代,男子为15年,女子则为18.8年。美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采取“现收现付”的形式,用青年工作者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和税款支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在1995年,8个多的在业职工负担一个社会保险受益者,80年代末已降到33个在业职工支持一个受益者。 持续上涨的财政开支和纳税人数的相对减少,使政府被迫提高税率以确保足够的社会保障资金,此举加重了青年工作者的经济负担。

  美国老年学者把老年人划分为三个档次,65-74岁的成为少老年,74-84岁的成为老老年,85岁以上的成为超老年。 少老年退休后身体尚健壮,有的从事一些不费体力的工作,当看门人、守夜人或替人照顾小孩,以弥补社会保障津贴的不足。老老人和超老人的健康易恶化,医疗支出大,且无力工作。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家庭规模越老越小,参加劳动的妇女人数增多,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被削弱,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多数老年人只能以社会保障为主要或唯一生活来源,而社会保障向老年人提供的退休金及医疗服务等津贴的数目有限,老年人的贫困问题容易发生。美国人口局提供的1970年国民收入情况表明,80%以上的单身老年人年收入少于4000美元,25%的单身老人年收入少于1951美元,25%的老人家庭和60%的单身老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在纽约,80%的医生不接受这些享受政府医疗补助的贫困老人就医,而在华盛顿、芝加哥等地,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贫困老人死于从私立医院到公立医院的转院途中,许多老年人被房东撵出门,因在商店偷窃食品被捕的老年人数目迅速上升。 老年人与子女分局,与社会沟通和联系减少,心里孤独感增强。而社会保障给予老年人的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缺少精神上的关怀和情感的抚慰,个别老年人因孤寂、疾病或贫困,难以度过漫长的老年期而选择了自杀,这一现象愈发频繁地发生。

  二战后,大批退伍军人安家立业,人口生育出现高峰,美国人口在1940-1950年间从13260万增至15330万人,增加了2000多万人。到2010年左右,人口生育高峰期的出身者将陆续进入老年期,人口结构的老龄化程度将更高,人口老龄化引发的政府财政危机、老年问题可能更为严重,青年工作者的负担将更加沉重。

  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从2002年期退休年龄每年推迟2个月,到2009年时达到66岁,而从2020年再度开始推迟,到2027年达到67岁。美国国会这一决策旨在通过提高老年人退休标准,削减应退休者的人数,减少老年社会保障开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推迟老年人的退休年龄,却使老年人依然占据工作岗位,虽然削减了应支付的老年社会保障开支,却减少了青年人就业的机会,政府又不得不向青年人提供失业保障津贴。

  五、结语

  社会保障是国家、社会群体和个人为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实现生存权提供的援助和保证,社会保障制度使美国形成了庞大的社会安全网,成为美国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之一。它使劳动者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更多,1947-1977年,美国劳动者实际工资加社会福利收入的比重从9.4%增加到30.7%, 在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过程中发挥了显著的积极作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私兼顾的管理体制引起了社会保障机构的庞大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也造成了效率的低下。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未能达到政府宣称的100%。然而社会保障项目多为针对失业等已发生的社会问题的补救性措施和政策,无法预防此类问题的出现。社会保障在缓解社会问题的同时却引发了其他的社会问题,使自身陷入诸多困境中。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传统文化;辩证关系

  文化作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其更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焦点,是各国都在争相热讨的话题。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大国,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文化形式。各历史时期的统治者也因深受文化思想的影响,在建立某些制度时打下了传统文化的烙印。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开始略见雏形。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从西方传入到中国,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思想意义上的。在本文中,笔者也考虑了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与传统文化的关系。这种考虑,可以从文化的视角完整分析社会保障思想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与传统文化在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是从经济角度或者实用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制度因传统文化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某方面不完善的问题,如郑秉文(2009)等学者在《中国与拉美社会保障比较:传统文化与制度安排———提高覆盖率的角度》中除了作比较,更是在比较的基础上从文化角度分析覆盖率问题;另一方面是在从理论角度分析二者关系,并没有明确表示传统文化下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如车程(2013)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一文中分析了社会保障在传统文化蕴涵中的发展以及存在问题;王文茹(2015)在《浅析我国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更多的分析各类传统文化(儒家、佛家、道教等)对社会保障产生与运行的影响。由于近几年弘扬传统文化的兴起,传统文化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思考与探讨,尤其是一部分学生也开始关注,并以此为方向完成学术论文,他们从分类角度单独分析某种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或是从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中某种社会保险的作用,这一类主要以学生论文居多,如刘丽(2009)在《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一文中梳理了社会保障伦理的思想史。以上学者主要是多种传统文化去分析,本文则是从儒家文化角度,历史纵向发展分析传统儒家文化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并分析在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保障思想与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之间的关系,我们有必要让读者清楚本文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儒家文化的概念。本文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包括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先生所讲的“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包括法定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系统和非法定的各种补充保障措施。它遵循公平、正义、共享原则,通过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国家干预,实现保障民生与改善民生的发展目标”,也包括具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特征的社会保障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军人优待思想等类似思想;传统儒家文化则是指早期的一些儒家文化,主要以孔孟为代表人,具有中国本土特征的文化系统。

  一、传统儒家文化与社会保障思想形成与发展渊源

  社会保障思想的形成在我国最初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奴隶社会,在这个阶段影响最大的是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当时的儒家文化主要提倡“孝道”、“民本”、“仁政”等思想,这些思想形成了最初的社会保障思想雏形。“孝道”提倡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尊老、爱老,让每个老年人安享晚年,强调的是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仁政”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统治者应该对其统治的社会成员施予仁政,用“仁爱”思想处以政事;“民本”则是在一个宏观指导思想的基础下进行“孝道”、“仁政”,强调的是一切以百姓利益为重的社会文化思想。除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外,道家、佛教等也起到了辅助作用。如道家的“无为而治”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中国化的佛教思想构成我国文化的重要一部分。信奉佛教的人要有同情之心、怜悯之情、慈悲情怀,使得信教之人具有利他思想。佛家文化讲究“普度众生”“、慈悲文化”,这可延生扩展为政府应平等对待社会成员,讲究的是平等性,在精神上树立一种为他人着想的思想,对古代的慈善事业非常有帮助。正是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社会保障思想也出现了独特性,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最初毫无规章制度及毫无尊严的“施粥形式”,到后来初具国家意识的“开仓济民”,这些全部属于现代意义上社会救助思想和慈善思想,是社会保障思想的最初形式。历史的发展并没有抹灭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社会保障思想也逐渐成熟发展起来。从古展到建国以来,我们的社会保障思想并没有太大变化,这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儒家文化影响有关。20世纪80年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引入到中国,中国开始结合国际经验重新整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时期综合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借鉴了国际经验,但更多的是与中国国情相融合。也可以讲,此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吸收更多的是与时俱进的思想,但占主流的仍然是我国的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最初萌芽阶段,还是建立以及完善阶段,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对社会保障制度思想都具有一种推动作用,促使其建立并不断完善,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体系中都有社会保障形成的影子。

  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影响下的传统儒家文化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儒家文化二者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除了传统儒家文化在社会保障思想建立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对传统儒家文化有所影响。古代的儒家文化占据社会文化思想的主流,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无法撼动其主导地位,而且更是由于传统儒家文化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所以早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传统儒家文化的作用不明显,更多的只是一种巩固和加强作用,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早期的社会保障思想只是传统儒家文化发展过程的副产品,对传统儒家文化并没有什么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在现阶段的发展对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是最强烈的,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两种: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消极的抑制作用,这两种作用也主要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中体现,具体表现如下:1、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削弱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孝道”思想。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养老模式是以家庭养老模式占主导,体现的是“大家族”似的宗法保障模式。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潮流的引入,发展形成了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的功能不断弱化,这种弱化的后果则是削弱了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中的“孝道主义”。在现阶段,网络上以及报道中不乏看到许多家庭子女虐待老人、苛待老人的现象,甚至出现因赡养父母问题进而引发的“打官司”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只在城镇中发生,就连受外来文化影响力较弱的农村也有所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保障形式发生变化,但从文化角度则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的弱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在社会成员思想中的作用远不如从前,“传统家族”、“宗法文化”的弱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引起的一系列后果,这种后果进一步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功能,进一步推动及催发政府及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该发挥作用。2、社会福利思想强化了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最初形成的社会保障思想中并不包含社会福利思想,社会福利思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传入中国后不断发展起来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出现表明政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加以民为本,以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础出发点。从简单的教育福利到复杂的医疗福利,从儿童福利到老年人福利,这些方方面面的完善更能证明政府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也在努力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这些做法向着“仁政”方向进一步靠拢,并不断完善“民本”思想。3、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变着传统文化中的“德治先行”思想。我国在古代就讲究“德治”,并没有像西方那样形成法律先行的思想。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我国制定政策更多时候并没有做到法律先行。在吸收西方经验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中,国家开始注意到法律先行的重要性。尤其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把法律的建立提到了重要日程上。在我国这个充斥着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现阶段法律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推动法律先行的思想也是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

  三、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郑功成指出:“通过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50多年发展历程的简要考察,可以发现,前30多年是典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近20年则是逐渐在向国家-社会保障制演变,目前正处于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建设与完善阶段。”这种完善阶段也是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不断发展。目前乃至将来,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社会保障形势: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城乡之间差别性取消,社会保障制度的流动性问题亟待解决;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需更加普遍完善。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重要难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前乃至将来面临着空前的养老压力。这种养老压力对当前的养老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年人口的增多,使得养老更为困难,单纯的靠“4-2-1”式的家庭养老似乎难以解决这个重任。所以,国家也在不断发展其他形式的养老模式,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养老与居家养老并不同,但是从目前发展趋势看,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思想影响下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会完全消失,只是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程度的削弱。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今后的发展中更注重公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一种主观形态上的发展,这种主观意识的增强相对应的是客观存在的强化,客观存在则是政府责任的存在。社会成员权利意识增强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公平性,强化客观存在则是政府认识自身责任,并不断完善,这种责任是在国家成立初期就存在的,是一种无法磨灭的自然责任。权利意识和国家责任的相互作用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会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传统文化中“众生平等”原则。城镇化的加快,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省内流动,今后要做的是全部实现省内流动和省际之间的流动。现在,社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强,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要跟上时代步伐,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其实,这与文化之间的融合相通。每个地方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措施有所不同,在相互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多方面因素,即调整过后的社会保障方式也可以具有某种适合当地需求的特征,并不全部是相同的。在大趋势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与时俱进。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措施

  当然,在目前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地方:总体经济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够等,这些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自古以来的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使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再加上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社会保障的经济发展自然受到限制;“德治先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律发展。而且,我国在处理社会保障产生问题的解决办法多是从政策法规入手,很少关注文化层面。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但是要根除问题,还是要从思想源头抓起,这样才能治标治本。首先,我国需要做的就是“法先行”。任何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使制度实行长久,执行顺利,减少或规避漏洞,更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我国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较晚,更是受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在完善过程中结合了我国国情。但是,其在完善过程中应该做到法律先行,做到法律保障。其次,注重文化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某些形式开始弱化,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平等思想,既看到社会保障过程中个人的责任,也意识到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我国需要摆正态度,正视自身职责,并利用有效的文化思想影响社会成员,使得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减少社会上出现的“不文明”养老现象,同时也为其他的社会保障经济效果奠定思想基础,从思想上达到统一。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它不仅影响着历代统治者的统治和管理,也指引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孝道”、“仁爱”,还是“民本”思想,都在社会保障中得以彰显。传统儒家文化影响着社会保障思想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传统儒家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二者在一种相关的关系下得以发展。我们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应该吸收传统儒家文化的精华,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郑秉文,J威廉姆森,E卡尔沃.中国与拉美社会保障比较:传统文化与制度安排———提高覆盖率的角度[J].拉丁美洲研究,2009.2.

  [2]车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与传统文化的关系[J].商界论坛,2013.3.

  [3]王文茹.浅析我国传统文化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J].人资社科,2015.2.

  [4]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3.

  [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演进的历史逻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1.

  [6]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1

  1.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统一

  在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着重视实体性权利的保护而忽视程序性权利的规范的问题。需求主体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社会保障的请求权、申诉权和救济权,这样一些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无论在立法者那里还是执法者那里都没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源于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和现行制度规范的约束,传统的主客体思维方式将社会保障的需求主体当作被动的接受者,其所获得的保障利益是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恩赐,至于国家和社会给多少、给不给,个人都无权抗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存在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许多合乎要求、急需帮助的社会成员无法获得救助,致使“低保”变成了“人情保”,其根源就在于需求主体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在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获得普遍共识的今天,公民实体性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离不开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完善的情形下,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给予法定范围的公民以权利诉求权、权利救济权,加强程序性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2.地方法规的检视与协调

  我国最权威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次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各地在执行出自国务院、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规章、条例时,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再行制定地方行政法规、规章或具体实施办法。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统筹层次不一,再加上城乡差别,出自地方人大或基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五花八门、各具特点。仅就最低生活保障而言,各地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尽相同,给付水平也出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距。一些地方政府出自地方本位的考虑,人为地限制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或抬高转移接续的成本。一些大中城市对非本地户籍务工人员采取明显的排斥政策,限制其子女在父母工作地的升学和受教育权、保障房申请权、社会救助申请权。这些规定既造成地方间制度衔接的障碍,也与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明显相左。所以必须对地方法规进行认真检视,同时加大中央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一是对“碎片化”的制度进行整合,二是加快低层级法律规范的升级,以促进地区、部门、城乡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统一。

  二、权利实现环境的综合治理

  权利实现环境的治理,即权利实现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当前要从制度运行的内部环境和外环境两个方面加强治理。

  1.权利实现的内部环境治理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参与主体的协同合作,而任何一方非均衡博弈策略的选择或责任意识欠缺都会影响到需求主体权利的实现。就内部环境治理而言,当前要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治理:一是提高各主体的责任意识;二是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三是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都有待提高,尤其是社会保障具体行政主体在劳动监察、执法、救助资金的发放与使用、需求主体资格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等各个方面还存在着执法不严、随意挪用、滥用、非法贪污的现象。当前要加大新《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执法力度,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加强专业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整体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2012年2月24日发生在哈尔滨的农民工讨薪未果自焚事件的直接原因就是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是垂直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不明确,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准确到位,以致出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现象,造成很大的隐忧。在许多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上,由于统筹层次的限制,中央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如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等,地方政府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的财政投入。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央政府在一些权利义务非对等的社会保障项目上,比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等需求主体非供款制的社会保障项目上,必须加大投入,否则一些底线性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分担的比例,为制度的运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权利实现的外部环境治理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社会环境,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环境。当务之急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需求主体作为公民有实现自身社会权利的“能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分化的现象,城市居民拥有先天的户籍优势,能够得到依附于户籍制度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项目严重不足,新农合报销比例、新农保待遇与城市居民相比相差甚远。进城务工的农民尚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其家庭的住房保障权、子女的受教育权还严重地受制于户籍制度的束缚。而我国目前进城务工农民的规模已超过2.5亿,所以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获得同等程度的社会保障待遇,实现社会保障的均衡发展。同时注意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提高其法律和文化素质,使其作为国家公民具有实现自身社会保障权利的“能力”。

  3.建立独立建制的社会保障监管体制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2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00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2000年挪威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1998年6月26日法案。另据挪威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挪威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3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导致许多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出项滑坡,有的甚至解体,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变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经无法填补庞大的农村社会保障需求缺口。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保障供给越来越跟不上农民的保障需求,虽然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形成较为成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广大农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国仅有一部分地区实行农村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离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不仅保障项目少、覆盖面小,而且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很多难以解决的弊端。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市场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居民迫切需要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来满足他们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缺乏长远性的制度设计和总体考虑,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弊端。具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项目少,水平低,覆盖面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体系还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保险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作为现代型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全面,难以应付农村居民面临的多样化风险。特别是贫困的西部地区,农民的养老金、医疗补贴很多只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立法上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虽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以农村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社会保障的许多规定和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制约了社会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差、资金基金监管不严、保值增值困难、政府职能错位等问题的出现。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化水平低。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因为它是一种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对象的保障制度,它与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而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明显的社区性特征就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同,形成东部、中部、西部的三级层次的发展结构,农村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筹资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财力负担等各有不同。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社会保障应具备的社会化规模,增加了各社区内农民对管理、设备等成本费用的负担,阻碍了社会化融资渠道的形成,难以筹集大规模的保障基金,从而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水平。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个标准,并不是一个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适当调整。另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统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骤如下:首先应根据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差异的现状,国家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步缩小西部、中部和东部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

  2.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针对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构建以政府和集体协作的新型医疗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实行补贴的优惠医疗基金制度引导农民在年轻、自身有收入时就开始积累医疗费用,或调动农民参与保险性的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西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在农村加强疾病预防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养老,医疗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得农民生病时医疗费用社会共担,减少自己在疾病时的费用支出,增强农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体系

  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制度实施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基金的监管效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成功的关键,而法律体系的建立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农村社会保障金的筹集数量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资金被挪用、侵吞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报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难以应付未来的保障需求,许多从中央拨下来的资金经过各级政府的层层克扣,到达农村的已经所剩无几。

  资金来源不合理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的重要原因,国家规定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坚持以个人筹集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办法,这一政策过分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而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还十分低下,加之国家财政支持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就不足为怪了,因此,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数量,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资金增值困难是农村资金管理的另一大难题,积极探索资金的增殖渠道,引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摘要]近几年来,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探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结构和发展模式。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金

  参考文献:

  [1]卜长莉.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郑攻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3]穆怀中.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4

  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建立与完善统筹城乡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十八大以来,我党要着力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需要,对于基层群众的生活以及经济水平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以城镇居民为主,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当成熟,而对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则相对较少,所以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之处,为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度的重要意义

  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解决社会基本问题、提高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缓解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现象,是保障基层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宝;另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升基层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介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途径,可以改变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实现社会财产的再分配,用于改善与解决民生问题,解决基层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可以缓解社会潜在的矛盾与缺陷,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基层人民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避免基层人民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出现,为小康社会的建成做好保障;当前我国还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基层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民族自豪感,而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意义重大。

  三、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健全,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也趋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及缺陷,需要我们去解决与探讨,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一)基层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通常来讲完善的社会保障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即五大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三大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缺陷。一方面,基层社会保险制度几乎处于缺失状态,基层社会保险制度是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险制度相对缺失,特别是农村基层仅仅建立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而对其它保险涉及较少;另一方面,基层社会救助体系以及基层社会福利体系不太完善,特别是在基层农村,真正能够获得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的人少之又少。(二)基层社会保障资金相对缺乏。基层社会保障资金是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然而我国基层社会保障资金却相对短缺。一方面,我国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基层人民的个人缴纳,辅以集体补助、国家补贴,而我国基层人民,尤其是基层农民生活水平本来就不高,如果以基层群众个人缴纳为主则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因为部分群众可能无法缴纳;另一方面,集体补助与国家补贴的保障基金主要集中在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以及优抚补助方面,这就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并且集体补助以及国家的补贴资金远远跟不上上涨的物价以及消费水平的提升。(三)基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来进行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同样如此,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运行却缺少一定的法律保证。目前我国对于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仍然不完善,并没有系统完善的立法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规定,而只有一些部门发出的方案或通告等,尽管这些方案或通告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层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致使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所以我们必须结合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有序建立与运行。(四)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相对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我国各地基层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一,这就导致了基层社会保障发展的相对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地区,基层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全面,社会保障覆盖程度较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则相对较低,大多数基层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障项目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

  四、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策略

  结合当前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统筹基层社会保障等几个方面着手,具体如下:(一)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层社会保障水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居家养老的功能;二是要积极构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以此来弥补居家养老的不足;三是要加大国家对基层社会养老的补贴力度。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构建完善的基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避免基层群众因病返贫,缓解基层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压力。(二)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拓展基层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确保保障资金充足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建立以基层人民个人、集体以及国家为主体的三方共同筹资的模式,充分发挥集体与国家的功能;另一方面,国家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企业等积极投入到基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当中来,引导他们为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筹集资金,建立基层社会保障专项基金。此外,国家还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资源均等化。(三)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强化基层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也是建立与完善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途径。一方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基层社会保障立法机制,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此方面的法律建设,积极制定相关的条例及方案作为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使基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与完善。(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促进基层社会保障均等化是我国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又一大举措。一方面,我们应该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基层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对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积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缩短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促进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要深度落实基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有困难的居民的生活得以保障,要让每一个基层民众都不能够因为贫困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的权利,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

  作者:朱容 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参考文献:

  [1]邱振光.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思考[J].海峡通讯,2016(7):48-49.

  [2]张莹.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基于“北京井底人”事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2(2):37-38.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5

  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建立的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这种制度应该是在多元监管主体监督实施下,实现相对公平,追求可持续发展,普惠全民的。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2.1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不够全面

  社会保障的覆盖率最能体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程度,反映出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幸福度。虽然目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全体社会成员都享受到了社会保障的权益。目前还有5%左右的城乡居民因各种原因遗漏在医疗保险制度外,更有1亿多适龄劳动人口还未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这一问题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尤为突出,由于经济落后、信息滞后、人民观念守旧等因素,造成基本社会保障事业建设推进缓慢,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受到阻碍,因此导致大量亟须通过社会保障来改善其生活的农民未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保权益。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个严重盲区——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社保问题。在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的体制下,城镇居民享受着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保权益,农民享受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保权益,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由于他们身份区别于城镇居民,使得他们被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在外,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权益,因此我国广大农民工群体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若覆盖面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将会成为我国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进程的一大阻碍。

  2.2社会保障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以社会保障制度为表现形式的二次分配,其主要目的是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依旧突出。2.2.1城乡差距。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已覆盖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有所完善和发展。然而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一定差距,尚未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由于城乡二元化的经济体制,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个人收入远低于城镇,直接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导致我国广大农民依然不能享受城镇居民享受的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同时农民的收入较低,不能独立承担参保费用,因此自愿参保的人较少。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只能依靠财政支持,而我国目前的财政力量也是有限的,还不足以满足我国每位农民参保。这种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与我国为实现社会成员间相对公平而采取二次分配手段的目的不相匹配,可见,现在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民不能拥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同城镇居民间仍存在不公平。2.2.2城镇不同群体间差距。城镇居民可大致分为三个群体:普通居民、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虽然如今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已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但是由于未有一种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受益群体统一界定,因此不同的群体则享受着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权益,这一点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普通居民采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采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则采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因此不同群体的城镇居民在不同的制度下得到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差距较大。这种群体间的差距既没有体现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作用,也没有体现对贫困群体的保护,反而体现对权力群体的照顾,因此这也是不公平的。

  2.3社会保障立法不足、监管缺位

  2010年10月28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立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初步开启,也表明我国社保问题已受到高度重视。然而,到目前,我国暂无一部全面完整的法律对社会保障工作运转进行指导与监管。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在开展工作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存在多重管理现象,导致上层管理部门多重决策,下属部门工作难以开展;其次我国行政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仍存在政事不分的情况,导致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低下;再者缺乏多元监督主体对其运转过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督,则易造成腐败现象。从而使我国社会保障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同时也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

  3构建合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3.1基本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群众在这样的体系下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这要求我们必须建成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广泛、全面、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实现制度全覆盖,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制度全覆盖,意味着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不分民族、不分性别、不分职业,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同享受社会基本保障,人民都老有所靠,弱有所助,病有所医,贫有所济,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才能不断提高。只有实现制度全覆盖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普惠性,才能将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成员间相对公平的作用。

  3.2基本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对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对公平。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大量的不公平性问题,要根治这个问题则需要构建以“公平、正义、有序”为原则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城乡差距、城镇不同群体间差距问题以及社保中的某些特权性问题,以满足由社会多数成员认可的“主流公平观”为前提,公平合理地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对公平。

  3.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社会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重视人的需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求,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的基本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毋庸置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建立并不表示其已具有合理性,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依然存在不合理问题,而这些问题将会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因此,接下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该将合理性放在首位,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4关于构建我国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4.1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保障的覆盖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普惠性与公平性的直接体现,因此要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把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放在第一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优化健全我国合理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制度,针对如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的特殊群体建立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工参保门槛,建立农民工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制度,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二是通过引导、鼓励遗漏在社会保险外的成员自愿、主动地参保,逐步过渡到依靠法律强制参保,实现每位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三是针对不同地区改革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每个乡、每个镇、每个村设立充足的卫生站,配置基础医疗设备,彻底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四是大力推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补贴农民参保,同时加大对农民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力度,使我国广大农民都老有所依,不再仅仅依靠子女养老。通过以上手段,逐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进而彻底消除社会保障覆盖死角地带,实现社会保障普惠全民。

  4.2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

  没有公平就没有现代社会保障,这一制度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创造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缩小结果不公平。因此“公平”应该是我们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个公平是多数人认可的“主流公平观”,是相对公平,我们需要通过构建合理社会保障制度消除社会保障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首先,以照顾贫困群体为原则,建立既有差别又相对公平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城镇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平等统一社会保险制度,使普通居民、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权益;建立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群体应对其加大保障力度,以保证其维持基本生活。其次,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完善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其逐步达到城镇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最终,打破城乡壁垒,废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建立全国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4.3加强我国社保法制建设,完善社保的监管机制

  虽然《社会保险法》的建立迈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第一步,但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依然相对滞后,因而我国司法部门对社会保障监管工作尚未开展。迄今为止,我国仅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然而仅仅依靠《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对我国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与监管是不够的,因而我国急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社保的监管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得到法律的约束规范,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强制性、可靠性、可持续性,才能科学界定行政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的职责,才能理顺各监管主体在其中的角色,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运行高效、规范、有序,切实做到普惠全民。第一,将社会保障各项立法提上日程。社会保障的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初步探索上,应尽快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最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第二,将行政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的职责法定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监督管理、宏观调控,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工作日常运行和事务办理,二者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促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科学高效。第三,依法建立行政、司法、社会监督多元一体化的监督体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其行政主管部门,而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必须拓宽监督渠道,将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纳入到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中。国家可以依法通过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其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治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可通过媒体、互联网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从而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对社会保障工作规范、高效、健康地运行有着重要作用。

  4.4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符合我国国情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世界上并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各个国家都是结合本国国情建立适合本国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其建立、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借鉴并不意味着照搬照抄,而是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历年成功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才是正确的、高效的、可持续的,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重要阶段时,则更要坚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则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快速地由碎片化、差别化走向完整统一,因此我国应该坚持渐进式改革,逐步由碎片化、差别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以差别化为主,部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完整统一的合理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基于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才能逐渐成熟、稳健发展,最终才能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构建合理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首先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其次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只有做到这样,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不断合理。只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将我国全体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成员间的相对公平,使社会保障工作运作科学、高效、有序,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保障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老有所靠、弱有所助、病有所医、贫有所济”的目标,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张若梅 薛娗娗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曹建民,牛剑平.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十二五”回顾与“十三五”展望[J].社会政策研究,2016(1):77-97.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6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以搭建社会保障城乡整合的制度桥梁为目标,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以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0版

  2、杨桂宏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3、杨团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会政策网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7

  [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城乡二元结构,弱势群体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群体,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负责制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省级统筹发展缓慢,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就越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越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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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公平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首要价值取向。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等不公平现象。因此,要加快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突破口,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城乡二元结构,弱势群体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群体,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8

  【关键词】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措施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缓解了弱势群体的生活风险,保持社会安定,而且还可以调节公民的收入问题,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性。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1.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的。在报告中,习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了更好的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仅是促进社会大生产的需要,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必要条件,同时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2.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虽然我国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但仍处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期,为了更好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来支撑,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现阶段各个企业发生风险的人数有多有少,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有高有低,经济体制调整导致大量下岗职工出现,发生的风险的程度有大有小,因而在保障费用的负担上畸轻畸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能平等竞争,社会矛盾增加。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卸掉包袱,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费率是统一的,这就均衡了各个企业社会保障费用的负担,为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现象非常严重,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加重,大量劳动者步入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他们就难以生存下去,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应该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保障,能够正常地继续生存下去。这就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小有成效,但仍存在很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仍不完善,很多人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有保障把自己的积蓄存起来,从而抑制了消费水平。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减少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人们的支出预期。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人口众多,国情复杂,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专门管理,确保人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解决。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还要注意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改变税率,增强公民的自我保障能力。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的普遍保障是指我国的全体成员,我国的合法公民都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中,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个保障项目中。因此,目前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都能扩大覆盖面,实现全覆盖。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普遍性原则,发挥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3.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国情复杂,农村面积又非常广阔,因此,在我国农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困难重重。为了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可选择逐步推行。首先,应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增强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而且,在农村还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活,所实施的这些项目要切实可行,既能满足农村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注意不增加他们的生活负担,能被广大民众所接受。4.加强立法和监督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还要加强立法和监督机制,全面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力度。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全面负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腐败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还要注意了解民众的生活需求,及时调整保障制度,使之更符合民众的需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刺激社会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直接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利益。但由于这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艰巨工程,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将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民众基本生活的需要,确保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李青青,万新丽.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J].中国劳动社会保障,2016(12):12-14.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9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中国的城乡二元化经济与社会结构使城市与农村的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城乡差距也在潜移默化中产生。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作法在改革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农村的生产制度与组织结构变迁并没有朝着好的态势发展,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然也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仅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发展,而且还要以当前农村所处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为前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程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不遗余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在一系列政策和有效措施的积极推动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

  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236-237。通知颁发以后,2007年已覆盖全国86%的县(市、区),参加农民达到7.3亿人。在2013底,全国开展“新农合”县2489个,参加“新农合”的人数达到8.02亿人,参合率达到98.7%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比也逐年增高。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2]。“新农合”的不断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建立。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经济,使得农村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各个农村立足于现实发展状况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根据规划,到2020年实现全国农民都能够享有新农保。中国的老年人口75%都生活在农村,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对他们的老年生活起一定的保障作用,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快速发展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就为在农村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3]。据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农村参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数为5209万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为2939.2万户,财政支出为844亿元,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27776.6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为125.3元/人/月[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实施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实与经济的制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并不具备城市所拥有的优厚条件与资源,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可以采取整体推进的策略,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满足农民最低的需求出发,一步一步地达到满意效果。基于上述考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可能经历较长的时期,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包括: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金的来源。全国农村普遍存在农民收入不高和缺乏市场化的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何而来成为最大的问题。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富裕农村,虽然存在一些完全由村集体承担的第三方保险模式,但仅仅是个别现象,大部分的农村还处于贫困状态,没有雄厚的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二是资金的管理。大部分的农村普遍缺乏现代市场化的管理组织,用怎样的方式管理资金,使资金得到增值,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本来就有限,怎样管理这有限的资金需要政府部门结合现实的发展趋势与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计划。三是资金的合理运用。资金能否得到合理的运用,这一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在短期内农村的低收入状态不可能得到改变,广大农村只能解决最为紧要的问题,例如现阶段农村最为急迫的需求可能是农民的养老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支付模式,使资金合理有效运用。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撑,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商品与服务体系。因此,需要为这些商品和服务提供资源供给。中国总共有8亿多的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给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生活水平提高,逐步缩短城乡差距,但这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理位置偏远和信息闭塞等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相对落后,如大多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很差,仅拥有简陋的基础医疗设施和常见疾病的药物等,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在那些还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甚至这些也没有,这深刻地反映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管理。当代社会政府管理方式需要从政策管理转变到法制管理,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法制化程度虽然不断提高,但是和多数发达国家相比,其立法层次还不高,法律监督不足,依法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整体上呈现管理混乱的局面。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基金会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但在遇到问题时它们互相推卸责任,办事效率低下,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较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较高。如广东和山东等省份,到1998年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已达到80%以上[4]。然而位于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包含了中国大多数的贫困人口,其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完善,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已有的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有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原因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水平低,覆盖的人群少,保障水平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只能起到一种生活补贴的作用,很多制度缺乏法制化的规范与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整体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滞后于城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

  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基础薄弱,在此背景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存在较多问题。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生活水平也逐步改善,但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落后于城市,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原因在于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各种资源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农村地区,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中国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这就是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5]。这种“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的资源分布不平衡,城乡差距逐步加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农民的投保能力也受到限制。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社会保障制度也表现为“二元”结构,即高水平的城市社会保障与低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并存。

  (三)农村资金不足和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并存

  资金问题始终是阻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瓶颈。截至2005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到123%,即相差1倍多[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就造成了穷人越来越穷,富人越来越富。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不足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用于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资金比例太少,对于庞大的农村贫困人口来说就是杯水车薪。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落后

  中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缺少法律约束,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即使已有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已有的社会保障法大多是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另外,缺乏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缺乏普遍性与规范性等,这使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

  (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差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依然认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农民,他们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比较慢,很多人持怀疑或观望的态度,比如社会养老保险的周期很长,他们怕国家的政策发生改变,不愿意做当时见不到利益的事情,不愿意冒这种风险;另外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没有必要参保等。农民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就全国而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功能差和法制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尽管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一些措施,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众多弊端。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加强监管力度

  任何情形下,政府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中国处于转型期,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都需要科学的界定,需要做到分类、分项、分层和分级明确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这几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必须明确划分,清楚地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不但无法正常发挥政府的作用,还会影响民间作用的发挥。政府还要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民自身的切身需求,积极地为农民提供最合理的社会保障。

  (二)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和覆盖面较窄,严重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上近几年来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应尽快改变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城市偏向,根据城乡的发展状况,适时地调整财政支持结构,相对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农村的重点项目入手,如农民最为关心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政府可以调整财政支持的比重,重点支持这两个项目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内容包括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方面,每一个环节都要作到规范管理,特别是要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可靠地运营这笔资金,使其保值增值,坚决杜绝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另外,社会保障资金怎样以最有效的方式支付给最需要的农村人口,这需要政府部门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保证农民自身的深度参与,才能实现公正与公平。

  (四)积极推进现代市场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

  现阶段,中国的地方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效率低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另外,由基层政府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也不利于充分借助现代市场体系的力量。因此,可以通过现代市场中的保险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支撑。农民可以向保险组织购买具有公共财政资助的医疗保险,而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农民的要求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并通过这一产品将政府的资助传递给农民,这样可以保证政府的资助的确支付给了那些最需要资助的农民。

  (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保障领域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要想得到真正的维护,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各单位和经济组织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公平和平等地对待农民,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绝不姑息和手软。另外,还要加强农民自身的法律保障意识,如乡政府定期在村里开展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会谈和讲座,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综上所述,中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阶段,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中国农村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建立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民政部.2014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3]王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与展望[J].财政研究,2010,(8):74-78.

  [4]贺清龙.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再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8,(1):21-23.

  [5]黄清峰,刘艺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演进逻辑与路径选择———从路径依赖到路径创造[J].社会保障研究,2014,(2):38-45.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篇10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群体,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负责制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省级统筹发展缓慢,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就越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越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坚持公平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时期,全国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长16.3%,占总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从1998年的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亿元,累计达到2826亿元。2003~2005年,中央财政在每年保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0亿元规模不变的基础上,3年共安排再就业资金239亿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之下,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征缴模式的落后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个人账户空转,收不抵支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有关方面的计算,在现行的缴费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预筹积累计算,中国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约为2~3万亿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中国养老保险形成债务约达3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体现在经常性财政投入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由于缺乏立法约束,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投入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为此,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规模和比例,提高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改革的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应更加注重公平。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社会保障才有物质基础;通过社会保障有效地实施再分配,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在每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而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国现有的分配原则中,不管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还是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这些社会通用的分配原则都是不适用于他们的。此时,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对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使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也能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向低收入人群转移,而对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强的人,则应减少社会保障投入,以减少目前的倒挂现象,使社会保障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者(包括无收入者)采取不同的办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因收入差距悬殊而导致的宏观层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障整体而言,具体到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政府有责任对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补偿。弱势群体补偿机制原则就是从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视角来看问题、分析问题,以是否能够满足这一不利阶层的社会保障利益为标准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弱势群体补偿机制的实质不是平等分配社会保障资源,而是向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去倾斜,以此来减少弱势群体或不利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1.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误。城乡居民差距的扩大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积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积极谋求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其在全国的推广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新农合的相关经验,先以市县为试点,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方式,建立地方性养老保险体制,然后再逐渐向全国推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当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农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政府应当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责任。

  2.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目标,但当前仍需将多元化制度作为过渡,这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又不会偏离一元化的目标。在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2)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紧急救助制度,以帮助他们解决因遭遇天灾人祸、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农民工家庭和个人遇到的各种困难。(3)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民工在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已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类似于医疗保险卡的个人账户,农民工流动到哪里,养老保险就可以续接到哪里;或是实现城乡可以对接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乡为农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突破口,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所带来的压力。能否顺利化解这种压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直接取决于相关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我国现行养老方式包括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老年人养老三部分,是结构性养老。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适合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的。然而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日趋多元化,独生子女群体的成长,家庭子女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的劳动自养,也因年龄和健康状况限制难以为继。因而未来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单位性质、身份限制,扫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制度障碍,使得社会各阶层、各地区相互开放、平等进入;二是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大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的参保率;三是规范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养老保险水平;四是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险,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五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尤其是非营利性组织的力量,由政府搭台,非营利组织唱戏,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这在南方一些城市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应该积极向全国推广。

  2.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现阶段我国医疗资源城乡分配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投保政策的原因,使得绝大部分农民沦为自费医疗的群体,农村缺医少药已经成为农村致贫、返贫的最重要的原因。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关乎国计民生。城乡医疗分配不公,农民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国家医疗卫生福利。政府应加大农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拨专款用于乡镇卫生院、县防疫站、县妇幼保健院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加大卫生扶贫力度;从源头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提升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积极扶植发展城乡民营医疗机构,加强指导和法规监管,在城乡范围内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医疗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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